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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20/2024-00001 发文时间 2023-11-27
发布机构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华尔晶淀粉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华尔晶淀粉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原)应急罚〔2023〕基础08号

   被处罚单位:宁夏华尔晶淀粉有限公司

   地 址:原州区张易镇固将公路34公里处 邮政编码:756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琦东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一:粉尘爆炸场所马铃薯淀粉包装车间2台电机不是防爆电机。违法事实二:粉尘清扫不及时,车间管架等部位粉尘积尘较厚。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原)应急检记〔2023〕基础-15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原)应急责改〔2023〕基础-13号,证明当时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粉尘爆炸场所(包装车间)有2台电机未使用防爆电机、粉尘清扫不及时,车间管架等部位粉尘积尘较厚;

证据二: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包装车间2台电机属于不防爆电气设备;

证据三: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主要负责人王琦东、包装车间负责人耿龙承认现场检查时,包装车间有2台电机是非防爆电机,且包装车间粉尘清理不及时,车间管架等部位粉尘积尘较厚的事实存在。

以上事实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第(十八)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200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事实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第(二十九)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41000.00元(大写:肆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合并决定给予人民币:63000.00元(大写:陆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户名称为: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账号:64001600100050010153,开户行为: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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