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20/2024-00012 | 发文时间 | 2024-03-25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原)应急罚〔2024〕01号
被处罚人: 赵 龙 性别: 男
违法事实及证据: 无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处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行固原市分行,账号 640016001000500101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原州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原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 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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