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20/2024-00016 | 发文时间 | 2024-06-19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固原金糜子酒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固原金糜子酒业有限公司)
(原)应急罚〔2024〕基础01号
被处罚单位:宁夏固原金糜子酒业有限公司
地 址: 固原市原州区杨郎乡北街0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曹佰渊
违法事实及证据: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等
(此栏不够,科附另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第6项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100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户名称为: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账号: 64001600100050010153,开户行为: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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