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20/2024-00017 | 发文时间 | 2024-06-13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硅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硅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应急罚〔2024〕非煤01号
被处罚单位:宁夏硅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原州区官厅镇沙窝村 邮政编码: 756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麒凯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经过设计和安全技术论证对排土场进行挖掘作业。
证据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 宁非煤安全监察执三移〔2024〕000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函 宁非煤安全监察执三督〔2024〕000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原)非煤责改〔2024〕01号,证明2024年5月10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存在未经过设计和安全技术论证对排土场进行挖掘作业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三份,证明你公司主要负责人王麒凯、矿长黄庭祥、安全员安必国承认现场检查时,存在未经过设计和安全技术论证对排土场进行挖掘作业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大事故隐患)2.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17)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31000.00元 (大写:叁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户名称为: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账号: 64001600100050010153,开户行为: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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