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
索 引 号 640421020/2025-00006 发文时间 2025-03-10
发布机构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原)应急 罚 〔 2 0 2 5〕0 1号

  

被处罚单位:   原州区腾锦烟花爆竹经销部

地  址:   邮政编码:  756000              

法 定 代 表 人(负责人):    别军芳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原州区腾锦烟花爆竹经销部经营无自治区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截止2025年3月11日,原州区腾锦烟花爆竹经销部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处3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罚款,并没收经营的无检封标识烟花爆竹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户名称为: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 ,开户行为: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 ,账 号: 640016001000500101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 3月10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原州区信息中心

电子邮件:yzqxxzx@163.com

宁ICP备10000747号    网站标识码:64040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