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20/2025-00006 | 发文时间 | 2025-03-10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原)应急 罚 〔 2 0 2 5〕0 1号
被处罚单位: 原州区腾锦烟花爆竹经销部
地 址: 邮政编码: 756000
法 定 代 表 人(负责人): 别军芳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原州区腾锦烟花爆竹经销部经营无自治区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截止2025年3月11日,原州区腾锦烟花爆竹经销部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处3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罚款,并没收经营的无检封标识烟花爆竹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户名称为: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 ,开户行为: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 ,账 号: 640016001000500101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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