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权力运行 > 权力清单
索 引 号 640421011/2017-59588 发文时间 2017-01-03
发布机构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核发办事指南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3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86号) 

  第十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专业培训,并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驾驶操作证件。 

  第十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延。未满十八周岁不得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年满七十周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驾驶操作证件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申请条件:年满十八周的健康人员并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驾驶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驾驶培训记录。 

  五、办理时限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六、办理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核、检验,考试、注册登记、核发各类证件 

  1.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信息查询,预约科目一考试,查验培训记录,签发驾驶员考试预约凭证; 

  2、考试:审核申请人,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记载考试成绩,签注考试员姓名; 

  3.驾驶证管理: 

  ①收存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 

  ②三日内制作、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技能准考证明》,收存驾驶员培训记录,三十日内预约安排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 

  4.考试:审核申请人,近期进行科目二、三、四的考试,记载考试成绩,签注考试员姓名; 

  5.驾驶证管理:复核各科目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 

  6.审核批准; 

  7.驾驶证管理:5日内制作、核发拖拉机驾驶证,收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技能准考证明》; 

  8.档案管理:复核、收存、整理资料,建立拖拉机驾驶员档案。 

  委托原州区农机服务中心承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涉农收费和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09]45号),农业机械驾驶执照考试培训费收费标准农机监理部门组织农业机械驾驶许可考试培训。培训费一律为每人每期80元。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驾驶许可考试培训移交公安部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原州区信息中心

电子邮件:yzqxxzx@163.com

宁ICP备10000747号    网站标识码:64040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