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11/2017-59590 | 发文时间 | 2017-01-03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准运证)核发办事指南 |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3号)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6号)第七条第一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目录第26项: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准运证)核发;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所有人
四、办理条件及提交材料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来源证明;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4、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提交的证明、凭证不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提交的证明、凭证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五、办理时限
当日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委托原州区农机服务中心承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符合条件,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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