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11/2017-59599 | 发文时间 | 2017-01-03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执业兽医师注册办事指南 |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考试条件
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审批对象
个人
五、办理程序
1.具备条件的参加农业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
2.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3.注册备案(原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六、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5、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及备案。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0954---2028723 联系人:陈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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