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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11/2017-59600 发文时间 2017-01-03
发布机构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乡村兽医登记办事指南
乡村兽医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第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登记) 

  三、审批对象 

  个人 

  四、办理条件及提交材料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4、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提交材料:  

  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4、健康体检证明。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受理并完成初审) 

  2、审查        (原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完成审查) 

  3、决定        (农牧局完成材料终审,进行终审决定) 

  4、颁发证照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0954---2028723         联系人:陈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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