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11/2017-59600 | 发文时间 | 2017-01-03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乡村兽医登记办事指南 |
一、设定依据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第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登记)
三、审批对象
个人
四、办理条件及提交材料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4、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提交材料:
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4、健康体检证明。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受理并完成初审)
2、审查 (原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完成审查)
3、决定 (农牧局完成材料终审,进行终审决定)
4、颁发证照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0954---2028723 联系人:陈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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