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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11/2017-59620 发文时间 2017-01-03
发布机构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草原权属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草原权属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主席令第82号) 

  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目录第28项下放:退耕还草土地用途变更后草原权属证书发放;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 

  单位、集体及个人 

  四、草原权属确定和办理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受理并完成初审) 

  2、审查        (委托原州区草原站审查) 

  3、决定        (农牧局完成材料审定,报原州区人民政府颁证) 

  4、送达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送达到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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