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11/2017-59620 | 发文时间 | 2017-01-03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草原权属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主席令第82号)
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目录第28项下放:退耕还草土地用途变更后草原权属证书发放;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
单位、集体及个人
四、草原权属确定和办理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受理并完成初审)
2、审查 (委托原州区草原站审查)
3、决定 (农牧局完成材料审定,报原州区人民政府颁证)
4、送达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送达到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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