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18/2025-00028 | 发文时间 | 2025-05-26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
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 ||||||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同一企业检查频次年度上限 | 检查方式 |
1 | 固原市原州区综合执法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1家,固原天楹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对企业执业情况、城市道路生活垃圾清扫情况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4次/年 | 现场调阅审查 |
2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情况的监督检查 | |||||
3 | 对企业应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
4 | 对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卫生间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
5 | 固原市原州区综合执法局 | 19家燃气企业 | 场站、燃气设施、管道、企业培训制度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在检查中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行业监管,对重要燃气设施和燃气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3、《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标准识别、认定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 3次/年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6 | 50家非居民燃气用户 | 规范用气应急处置 | 1次/年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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