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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07/2020-00028 发文时间 2020-11-12
发布机构 原州区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行政处理决定书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兰灵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固原市政府街尚溪大厦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实施“全区2020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宁财监发〔2020〕425号),原州区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对你单位2019年度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征求了意见,你单位在规定日期内提出了书面情况说明,现作出行政处理如下:

一、检查发现问题

原始凭证不合规。你单位2019年2月23日4号凭证反映,报销单据无审批人、经办人签字。

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鉴于该违规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你单位免于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在今后会计核算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会计行为,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30日内作出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附有关复印件)以书面形式报送原州区财政局监察股(219室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州区人民政府或固原市财政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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