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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07/2020-00030 发文时间 2020-11-12
发布机构 原州区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行政处理决定书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三信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固原市原州区荣华锦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实施“全区2020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宁财监发〔2020〕425号),原州区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对你单位2019年度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征求了意见,你单位在规定日期内提出了书面情况说明,现作出行政处理如下:

一、检查发现问题

(一)记账凭证不规范。你单位2019年度记账凭证制单人与实际名称不符、无记账人签章,记账凭证未审核。

该问题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的规定。

  1. 原始凭证不合规2019年12月3日4号凭证,记账凭证与附件不符,发杨博11月份工资6500元,附件为代扣个人所得税6元的银行回单;2019年4月30日1号凭证,支付房租费30000元,附件为合同及收据,未开具发票。

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三)记账日期不合规。2019年12月9日21号凭证,记账日期为12月9日,后附原始单据报销日期为2020年1月4日。

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上述问题(一)违规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你单位免于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在今后会计核算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会计行为,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上述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主动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你单位免于处罚。

(三)上述问题(三)违规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建议对你单位免于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在今后会计核算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会计行为,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30日内作出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附有关复印件)以书面形式报送原州区财政局监察股(219室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州区人民政府或固原市财政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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