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7/2022-00077 | 发文时间 | 2022-05-25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对*经营假、劣兽药一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公示 |
*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经查证属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实施要求,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条款为基准规定,本机关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劣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柒拾圆(人民币1470.00)整;3.罚款陆佰玖拾圆(人民币690.00元)整;(按货值零售价总金额3倍罚款)以上共计罚款贰仟壹佰陆拾元(人民币2160.00)整。2022 年5月6日,原州区农业农村局下达了《固原市原州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农(兽药)告﹝2022﹞3号),告知了*处罚的内容、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了上述权利。2022 年5月11日,执法机关作出原农(兽药)罚[2022]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已由*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完毕(人民币2160.00 元罚款已缴纳到指定银行,见/ 宁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票号 00436295),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2 年5月25日---6月1日
联系电话:0954-8793197
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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