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11/2017-59591 | 发文时间 | 2017-01-03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动物诊疗许可办事指南 |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
动物诊疗机构(个人)
四、办理条件及提交材料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受理并完成初审)
2、审查 (原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完成审查)
3、决定 (农牧局完成材料终审,进行终审决定)
4、颁发证照 (原州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0954---2028723 联系人:陈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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