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建设项目公开 > 征收土地信息
索 引 号 640421001/2017-21561 发文时间 2017-06-08
发布机构 原州区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国道309线固原市区庙湾至硝口段公路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道309线固原市区庙湾至硝口段公路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原政发〔2017〕101号

中河乡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国道309线固原市区庙湾至硝口段公路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日

  

  国道309线固原市区庙湾至硝口段公路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国道309线固原市庙湾至硝口段公路是国家和自治区干线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固原市区向西连接固西高速公路硝口互通立交,通往西吉县的城市西出口道路,对改善固原市区对外交通条件,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促进固原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公布固原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固政发〔2016〕77号)及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价》(固政发〔2015〕68号)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市辖区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办发〔2016〕6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中河乡政府、原州区交通和乡镇建设环保局

二、征收范围和期限

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原州区中河乡庙湾村、中河村,硝口村集体土地(国有)36.0754公顷,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

征收期限为本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三、被征收土地类型和面积的认定办法

被征收土地类型主要以集体土地为主(包括部分国有土地)。被征收土地面积以二轮土地承包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承包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四、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内容、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土地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执行标准依据《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公布固原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固政发〔2016〕77号)及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价》(固政发〔2015〕68号)等规定。

(二)征收补偿内容、补偿标准、支付期限和方式

国道309线固原市庙湾至硝口段公路项目建设区域土地征收补偿内容为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补偿费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30日内以“一卡通”形式一次性支付。按照同一项目同一补偿标准原则,具体补偿标准为:

1.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水浇地征地标准为每亩24000元,旱地征地标准为每亩18000元;

2.沿清水河川道片区集体土地:水浇地征地标准为每亩21000元,旱地征地标准为每亩12200元;

3.南部及东西两山片区集体土地:水浇地征地标准为每亩12000元,旱地征地标准为每亩8500元;

4.青苗补偿费1000元/亩;

5.未利用土地按所在片区旱耕地20%执行;

6.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同质现价的原则进行评估,参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指导价》(固政发〔2015〕68号)执行,详见附表。

7.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与补偿;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与补偿;国有未利用地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给与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权属的认证

1.被征收土地改变用途的,以政府及其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结果为依据。

2.对于土地流转或者转租的,由原土地承包人和租赁人协商解决。

3.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的土地相关凭证一并交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由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自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抢建建筑(构筑)物;

2.抢种各类苗木、树木;

3.转让、租赁和抵押土地;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土地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实施的行为书面通知本人,并限期予以拆除、整改。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1.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没有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以航拍图片为依据)。

六、征收实施时间及补偿决定

土地征收实施时间为土地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指导价》(一)(二)(三)

  

  101 附件.doc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原州区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954-2040366 电子邮件:yzqxxzx@163.com

宁ICP备10000747号    网站标识码:64040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