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1001/2018-20701 | 文号 | 原政办发〔2018〕42号 | 生成日期 | 2018-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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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原州区政府办 |
原政办发〔2018〕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8]11号)文件精神: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5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392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150提高到38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222元。目前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水平为:城市一类440元/人.月、二类380元/人.月、三类300元/人.月;农村一类270元/人.月、二类240元/人.月、三类180元/人.月。
一、提标范围
2018年1月原州区在册城乡低保保障对象。
二、补差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对象
2.
3.基本保障类(C类):保障标准由300元/人·月提高到360元/人·月。
三、提标时间
新的低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要规范管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作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按新标准保障低保对象进出和保障金增减,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要完善信息。各乡镇(街道)要同民政部门尽快核对城乡低保数据,进一步完善数据收集,在4月15日前按提标后的标准及时兑现4月份城乡低保金,补发1至3月份城乡低保金差额。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