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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7-04-15
来源:原州区农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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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涉农惠农资金安全运行,保障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针对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存在的漏洞等制定如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办法。 

  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各部门职责 

  (一)监管部门 

  农机购置补贴监管部门包括市、县农牧局、财政局、审计、纪检监察、工商等部门,主要职责为: 

  1、按照自治区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要求,部署原州区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负责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农机部门制定农机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监督机制,对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 

  3、指导农机部门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4、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并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积极组织开展购机补贴警示教育活动。 

  (二)农机部门 

  1、会同购机补贴监管部门制定农机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2、宣传农机补贴政策,发放《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3、审核补贴对象资格,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购机信息档案管理与系统维护。 

  4、对供货单位、补贴对象监管。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对补贴对象购机情况进行100%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监督,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5、公开信息。及时公布购机信息、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6、审核并向原州区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7、负责本级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受理各方举报投诉,并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 

  8、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管理部门在购机补贴实施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9、对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实施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给予或者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购机者 

  1、对申请、购机、登记等所提供的材料和行为的真实性负责,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3、不得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负责补贴机具的使用管理,主动接受各级农牧(农机)、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供货单位 

  1、对资质条件的真实性负责,规范悬挂有关标志标识,公开有关信息。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规范价格,合理收费,出具票据和有关资料,对销售机具的真实性负责,信守承诺,依法做好售后服务,规范建立补贴机具销售档案。做好产品售后服务、信守承诺,免费对购机者进行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训。主动接受各级农牧(农机)、财政部门的资格审查和营销行为监督检查。 

  2、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1)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2)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3)强迫农民购买指定产品的; 

  (4)为购机农户代办补贴申请手续的; 

  (5)销售不合格产品,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6)价格虚高,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机的; 

  (7)以减少补贴机具配置、强卖选配件等方式变相涨价 

  (8)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3、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2)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3)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支付管理费、宣传费、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的; 

  (4)与生产企业串通,虚抬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的; 

  (5)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二、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办法 

  (一)邀请原州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原州区农机推广中心负责对已补贴对象详细资料存档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二)设立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自治区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到原州区,补贴资金由原州区财政结算兑付,直接打入补贴对象的账户。在原州区财政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县农机部门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等,原州区农机推广中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专人管理。 

  (三)全额购机及其结算程序 

  1、结算申请整理。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上月《结算汇总表》与《结算明细表》中登记的购机者信息收集整理。 

  2、公示。每月10日前,县级农机补贴办公室将已核实的购机者名册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完毕后,在公示表中注明公示的情况,如是否有投诉、是否有举报、有无意见等。 

  3、复核。公示期间,县级农机部门组织人员并会同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享受补贴机具进行复核,对补贴额在一万元以上机具及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100%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由复核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复核表》复验栏内签字并承担责任。乡(镇)农机管理人员要全程参与农机补贴复核工作。 

  4、出具结算意见。公示结束后,于每月20日前,出具该批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支付报告单》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报县财政局。 

  5、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县财政部门要对县级农机补贴办公室是否按照规范程序操作进行审核,还须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购机者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于当月月底前出具核实意见。 

  6、县财政局支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通过购机者所留“一卡通”账号或在黄河银行开设的本人一本通存折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要求每一件补贴机具支付一笔资金。 

  7、补贴材料归档。县级农机补贴办公室每批次补贴资金支付后,须将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材料归档造册。  

  三、农机补贴信息公开监管办法 

  (一)原州区农机中心成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由单位一把手总负责,购机补贴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包括补贴公开信息审核、报送、发布、维护等日常工作。 

  (二)农机中心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相关规章、制度、办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方案、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2、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条件、申请、审查、确认、购机程序以及具体办理地点和要求等。 

  3、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及生产企业名单、质量举报、投诉咨询电话等。 

  4、补贴产品及补贴标准一览表。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等。申请人如需进一步了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可到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三) 农机中心及时对购置补贴实施过程进行公开,重点是申请报名、审查通过、确认人员、最终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资金兑付情况。 

  (四)农机中心选择网络、电视、报纸、广播、公告栏等媒体形式,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信息进行宣传、公示。 

  (五)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应选择在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乡镇及村公告公示栏张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实施信息,方便农民查阅。 

  (六)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实施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农机补贴质量投诉监管办法 

  (一)投诉举报内容包括违反补贴政策、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投诉对象包括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及个人、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 

  (二)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落实到人,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受理投诉举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接受理正常的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电子邮箱、当面报告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须实名举报投诉,并提供联系方式。 

  (四)投诉处理必须遵循有据可依、客观公正、当事人回避和保密的原则。有据可依指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必须有法律、政策等依据,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客观公正指调查、处理投诉必须遵循客观事实,调查当事双方及证人,验证物证;当事人回避指投诉举报对象是农机部门具体人员时,被投诉举报者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参与该次投诉举报调查、处理,以保障公正性;保密指投诉举报对象为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具体人员时,若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自身信息的,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五)投诉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即首先接到投诉举报信息的单位或工作人员为该次投诉举报的首问负责人,无论是否属本单位职权或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都由其跟踪投诉处理进展、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建立投诉处理档案。 

  (六)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 

  1、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农机化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3、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4、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5、投诉举报者不提供本人任何有效联系方式的; 

  6、其他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受理投诉举报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属本单位职权的,须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对当事双方进行核实取证,调查证人、核实物证,不得仅凭片面信息做出处理决定。补贴机具质量投诉内容包括补贴机具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补贴政策规定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三包”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本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无权开展有效调查或处理的,要及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等待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后,再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八)处理时限:一般的投诉举报,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需上级部门调查处理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转出;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按上级部门指定的期限办结;复杂的投诉举报,按领导批示时间期限完成,并记录说明情况。 

  (九)根据调查结果,处理决定有调离补贴岗位、移交司法机关、报送纪检监察部门、限期整改、取消机具补贴资格、取消经销商资格等。 

  (十)保护投诉举报人,严禁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 

  (十一)农机中心安排专人受理投诉举报信息登记工作,详细登记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投诉举报对象姓名、投诉内容、受理日期、调查过程、处理结果,若涉及到农机质量投诉,还应登记购机名称、机具型号、生产企业、经销商、购机日期、购机价格等信息。 

  (十二)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原州区农牧局监督电话:0954-7286068,财政局监督电话:954-2031112,农机中心投诉电话及传真:0954-2829068/2829028,投诉邮箱:yzqnjj@163.com。 

  原州区农机中心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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