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发挥村级光伏项目效益,规范使用光伏收益资金,根据自治区扶贫办《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宁扶贫办发〔2020〕22号)及《原州区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原政办发〔2019〕71号)要求,现结合我区各行政村常住人口数量及村集体经济收入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收益分配资金来源
我区有41个光伏电站,共19.79兆瓦,收益资金来源为上网电价补贴及新能源电价补贴。
在扣除土地流转费、运营维护费、税费、电站运行产生的电费、康乐公司运营管理费五项费用后,将剩余的收益资金分配到41个光伏电站项目村及其他105个行政村(不含头营镇圆德村和黄铎堡和润村)。
二、收益资金分配方式
将原有41个光伏电站收益按不同比例进行分配,其中41个光伏电站建站村收益占比60%左右,剩余40%的收益资金根据各乡镇的上报方案按不同比例分配到其他行政村。
三、收益资金使用范围及负面清单
光伏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①设置公益岗位,如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②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实施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③设立奖励补助,用于“文明家庭”、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奖励;实施困难救助,对单(双)老户、无劳力户、残疾户、患大病慢病户、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人口实施困难救助。
光伏电站收益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及办公设备、弥补企业亏损、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发放村干部报酬、发放个人补贴及其他与扶贫无关的支出。
四、几点要求
一是41个光伏电站建站村必须通过收益资金每个村设立不少于10个公益性岗位;其余被带动的105个行政村,每个村设立公益性岗位不少于3个。
二是各乡镇要结合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城乡人居环境整治等重点工作,指导各村规范、合理使用光伏收益资金。
三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收益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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