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01/2017-2202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7-05-16 |
责任部门: | 原州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7-05-16 |
名 称: | 关于印发《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原政办发〔2017〕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原市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并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人同意后的前提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原州区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条件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固原市原州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户和农村土地流转后获得土地经营权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
(二)有县(区)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的,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四)土地股份合作社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经济组织还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章程等证件;
(五)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
(六)在贷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转土地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包括:
(一)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
(二)农田水利、路网、大棚、圈舍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机械设备、生产资料采购以及人工等费用;
(四)农产品仓储、物流等流通环节费用;
(五)借款人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并已缴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为抵押,用于剩余期限的后续租金缴付;或为扩大经营规模,用于拟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之外其它土地经营权的租金缴付。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确认价值的60%。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农产品生产周期和流转土地有效期限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也可根据贷款对象实际需求和征信报告及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贷款逾期的利率按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申请和受理。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经金融机构进行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受理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调查、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信贷调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真实反映调查情况,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按照“审贷分离”原则,贷款人安排审查人员对信贷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审批。经贷款审查后,有权审批人按贷款审批程序审批贷款,并对贷款审批结论的合理性负责。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评估。对授信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其产权价值评估由抵押(借贷)当事人按照市场价值评估或者抵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内部自行评估;对不便于认可的或授信额度超过50万元以上的,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抵押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机构为固原市原州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登记注销。在结清贷款本息的情形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在15日内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贷款管理与抵押物处置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要提高检查频率并进行风险评估。贷款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方式对借款人的信用及抵押物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加强抵押物的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如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追加其它抵押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金融机构应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对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采取流转、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银行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接到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应给予积极配合,在借款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
第十九条 因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只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享受其他权利。流转期满后,无条件返还承包方农户。
第六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原州区财政在试点期间出资200万元,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用于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
第二十一条 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对抵押贷款资金本息的实际损失,原州区财政与金融机构按70%和30%比例承担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