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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421001/2017-2202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原州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7-05-16
责任部门:原州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05-16
名 称:关于印发《原州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原州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政办发〔2017〕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原州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原州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土地资源向资产和资本转化,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开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进一步细化明确2016年农业农村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宁农(经)发〔201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为着力点,积极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有效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实现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为原州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目标任务

  盘活农村土地资产,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拓宽农民和种养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融资渠道,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问题,扩大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强化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大金融对“三农”经济的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

  三、抵押贷款相关事项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流转经营权作抵押,由合作银行(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一)合作银行的选择。凡经许可在原州区辖区范围内设有营业网点开展信贷业务金融机构,愿意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开展信贷业务的,经与原州区农牧局签订合作协议后,均可作为合作银行开展原州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二)贷款原则。坚持“办理自愿、风险自负、收益自理”的原则。

  (三)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农田水利、路网、大棚、圈舍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农业生产工具、生产资料采购、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以及农业生产经营、销售等。

  (四)抵押贷款条件

  1、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以其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为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耕地、种植园地、养殖场、养殖水面等农用地;

  (3)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证,未列入征地范围;

  (4)承包农户已就抵押事宜向发包方备案。

  2、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农业经营主体资信良好,具备农业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为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耕地、种植园地、养殖场、养殖水面等农用地;

  (3)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未列入征地范围;

  (4)与承包农户或者经承包农户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已按流转合同确定的方式支付土地租金;

  (5)承包方农户同意土地经营权用于抵押和合法再流转,并已就抵押事宜向发包方备案。

  (五)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原州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的经济组织。

  (六)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1.贷款额度。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评估价值的60%,为避免抵押物价值减少而影响贷款处置,可追加担保人。

  2.贷款期限。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农产品生产周期和流转土地有效期限综合确定,贷款合同期限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根据地上附着物生长收获期确定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3.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银行优惠利率执行,贷款逾期的利率按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七)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物评估价值计算公式为:评估价值=当地土地流转亩平均价格×剩余承包期限×亩数;当地土地流转平均价格由借贷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协商确定。

  (八)抵押登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工作由原州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登记受理。已流转的土地,原承包方不得以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已抵押贷款的土地,未经抵押方允许不得进行流转。

  四、抵押贷款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借款人向村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窗口提出土地经营权和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领取《原州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二)审核。村委会(村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窗口)、乡镇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对其产权手续合法性、有无纠纷、抵押、流转等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签署意见后提交原州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经原州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与受理银行业务人员联合审核无异议后,交由合作银行进行审批放贷。

  (三)评估。承包土地经营权贷款产权价值评估由贷款人按照市场价值评估或者借款人认可的价值内部自行评估;对难以确定的,经双方协商同意,从原州区评估专家库抽取评委进行评估。

  (四)抵押登记。合作银行放贷审批完成后,由乡镇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在土地所在村组对计划放贷的借款人放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原州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进行抵押登记。

  (五)放贷。登记工作完成后,由合作银行给借款人放贷。

  (六)登记注销。贷款本息结清后,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在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抵押贷款管理与抵押物处置

  (一)风险评估。贷款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方式对借款人的信用及抵押物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如造成贷款风险要及时追加其他抵押物,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二)抵押物处置。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金融机构应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对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流转。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在不损害原承包户土地流转收益的前提下可将其抵押的经营权流转,所得价款优先偿贷。

  2.收储。对无法流转的,由所在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收储后处置,处置后的收益在保障原承包方土地收益的前提下优先偿贷。

  3.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4、其它合法形式。

  (三)贷款管理。原州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接到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管理的书面通知后,要积极配合,在借款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因处置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而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只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享受其他权利。流转期满后,无条件返还原承包方农户。

  六、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一)原州区财政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化解防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总规模不得低于风险基金的10倍。

  (二)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对抵押贷款资金本息的实际损失,原州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与金融机构按7:3的比例承担风险。

  (三)借款人信用恶化时,原州区财政局、农经站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原州区财政局、农经站与合作银行要积极配合,全力追偿债务。

  七、实施步骤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7年3月-7月)。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前的各项筹备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原州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和《原州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完善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制定并公布原州区农村土地流转指导基准价格;与合作银行共同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管理办法等行业规范,简化业务办理程序;设置宣传窗口,做好社会各个层面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8月-9月)。区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及合作银行密切配合,做好联系对接、入户调查等工作,在各乡镇、村选择条件成熟的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抵押贷款业务。

  (三)规范完善阶段(2017年10月-11月)。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政策制度,规范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作模式,切实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防范贷款风险。

  (四)总结推广阶段(2017年12月及以后)。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即对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农村产权流转体系、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发放抵押贷款在资金规模、投向、使用、满足信贷需求等工作进行总结、完善,并进行全面推广。

  八、工作措施

  (一)以点带面,逐步推广。根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选择条件较好头营、彭堡、黄铎堡镇为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原州区全面推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工作。

  (二)制定制度,规范登记。讨论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登记鉴证制度,产权抵押贷款办事流程、产权流转办事流程、产权评估办事流程等规章制度,规范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要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配套措施,规范贷款行为。

  (三)协商互信,评估价值。产权价值评估在规定的范围内可由抵押(借贷)当事人按照市场价值评估或者抵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内部自行评估,也可以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估。

  (四)建立机制,防范风险。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原州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贷款对象未履行还款义务的,银行可对抵押物采取流转、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置;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积极协助银行对抵押物进行处置。鼓励农户和流转土地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和人身伤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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