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政办发〔2016〕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原州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原州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客观、公正地评价招商引资的工作成效,细化考核工作,切实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招商引资重点,充分调动各乡(镇)、办事处和各部门(单位)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二条 考核对象:承担区委和政府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乡(镇)、办事处、部门(单位)。
第三条 考核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和原州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全区招商引资范围为:区境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和股份制等形式用于我区一、二、三产业发展,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适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投资项目,主要是:
(一)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
(二)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
(三)用于地方社会公益项目的投资;
(四)有利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投资。
(五)在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融资的项目;
(六)不属于国家政策性无偿捐赠资金或实物。
第五条 下列项目不纳入招商引资考核
(一)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及我区生态环境要求的项目;
(二)以市场配置资源的一般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
(三)国家及各级政府投资的资金。
第六条 项目到位资金额的认定:
(一)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额的证明材料。
1、企业当年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
2、在建工程当年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
3、项目企业当年上报统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表。
4、工程承建合同、购进设备发票等其他能证明资金、实物到位的材料。
(注:以上几项对比核算确认,加盖企业财务印章有效。第2项为个别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设备有订购合同,并全部安装到位,但在当年财务决算报表中没有反映部分,如需当年计算全部到位资金,必须提供项目工程施工当年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报表中没有反映部分次年不重复计算)。
(二)合资、合作项目到位资金按照区外投资企业或投资人的投资比例认定。
(三)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以及引进市外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的村镇银行,按设立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计算。
(四)市外投资商租赁经营的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书、当年实际缴纳资金费用的发票、收据和首付款凭证复印件。
(五)续建项目按当年实际投入的资金计算到位资金额(项目需跨年度继续建设的,应按续建新建项目有关程序备案或申报,按当年实际投入资金额计算到位资金)。
(六)两个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按照引进双方约定的比例认定到位资金(一个项目最多有两个单位共同申报,必须有引进各方签定的协议书)
第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资料建档、信息报送、数据统计及跟踪服务情况。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原州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书记、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办、发改、财政、监察、农牧、交通和乡镇建设、审计、统计、国土资源、工业和商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工业和商务局局长担任,具体考核工作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负责实施。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引进项目实行落地登记备案制度、建设情况月报制度、季度督查制度、年终考核评估制度和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认定签字负责制度,确保项目落地建设和到位资金落实。对提供的各种项目材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一)项目引进资金到位后,引进单位必须当月向工业和商务局进行项目申报、登记、备案。不登记备案的项目年终考核时不予确认;
(二)建立项目报送制度,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引进单位必须在每月23日前以报表形式报区工业和商务局。每月报表统计数据将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凡未按时报送,报表中没有显示的项目,年终考核时一律不予确认;
(三)申报的项目只限于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10日资金到位的项目,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10日。
第十条 坚持“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各引进单位为引进项目实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跟踪落实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原州区招商引资项目考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原州区招商引资项目考核统计表》;
(三)双方投资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证明资金或实物到位的相关资料复印件(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或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统一发票);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投资者身份证明;
(七)能证明项目资金或实物到位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计分及奖励。按照年初签订工作责任书中招商引资任务相应数量指标和分值考核,完成全年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得满分,奖励工作经费5000元,每超额10%,加0.1分,奖励工作经费1000元,累计加分不能超过2分,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完不成任务,每低10%,扣0.1分,直到扣完基本分值为止。
第十三条 在招商引资中成绩突出的可给予其它奖励:
(一)凡引进一个总投资为1亿元以上,当年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被我区认定为重点鼓励类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工作经费2万元。
(二)凡引进一家国内500强企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建成后对引进的单位一次性奖励工作经费3万元。
(三)凡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建成后对引进的单位一次性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
第十四条 根据考核综合得分情况,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有并列情况时,取到位资金总额的最高者),前四名[乡(镇)办事处2名、部门(单位)2名]由区委和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金各2万元。
第十五条 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的乡(镇)办事处、部门(单位),区委和政府通报批评,并从当年目标管理考核总分中扣除0.5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原《中共原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固原党法〔2011〕10号)中涉及考核奖惩标准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