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01/2010-56568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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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原州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0-10-09 |
责任部门: | 原州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0-10-09 |
名 称: | 关于印发《原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原政发〔2010〕80号 (已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原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年九月九日
原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原州区各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原州区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州区各级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原州区各级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愿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网站》、《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原州区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
(四)管理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登记备案工作;
(五)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对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六)办理政府采购应诉事项,查处采购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八)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
(九)建立健全原州区本级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加强专家库的人员的管理,不断吸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进入专家库:
(十)部分和全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招投标事宜;
(十一)受其他采购单位的委托,代理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十二)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原州区监察局和原州区审计局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并邀请原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原州区各级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原州区设立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中心为原州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受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通用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
(二)接受部门、单位的委托,代理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三)组织制定采购方案和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四)及时发布采购信息,受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五)承办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原州区政府采购中心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经费由原州区财政全额供给。行政隶属和业务上受原州区财政局领导。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 原州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人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采购目录,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呆购项目必须委托原州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自主选择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七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呆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 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
自治区规定的范围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及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单价在10, 000元以上(含10, 000元),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 000无以上(含20, 000元)。
(二)工程类新建工程预算金额在100, 000元以上(含100, 000元);维修工程预算金额在50, 000元以上(含50,0 0 元)。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预算单价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获得固原市财政部门的批准;5 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原州区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置的,且添置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采购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前一个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原州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原州区财政部门要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绐各采购人。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当年集中采购目录,采购人对各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资金支付办法等。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原州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后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州区财政部门提交实行集 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清单。采购清单应当标明的内容是: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和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交货时间或开工、竣工时间,货物配送单位名单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及原州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中确定的采购范围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三十四条 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 书,刊登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五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因恶意竞争,报价低于市场成本价格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原州区财政局批准。
第三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分别进行谈判,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三轮。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就谈判小组最终确认的技术、商务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耐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向采购人提出后选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 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九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永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采购合同的签定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依据,政府采购行为一经发生,双方应认真执行,如采购单位发生违约行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相同项目的政府采购不再重新组织,且由此造成的工作影响或发生的经济纠纷等责任自负;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时,除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外,三年内不许再参加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送原州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茼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 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州区财政局提起投诉。质疑和投诉按照财政部令第2 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章 验收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 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验收时,应由检察、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后交付采购单位使用并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还要邀请国家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并签署验收人姓名,以证明验收合格与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就验收合格与否产生分歧,由政府采购中心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并出据验收报告。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该验收振告裁定验收结果,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七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第四十五条 凡以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批货 物或一项工程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要依据合规的原始凭据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采购资金,货款支取的方式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六条 对单位用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将资金缴至原州区政府采购中心的特设专户, 由原州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法定程序予以支付。
第四十七条 对于分散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现行预算拨款管理体制,由采购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中标合同与采购合同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现象。
第四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五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第五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跟踪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检察、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全程监督。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等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原州区人民政府2006年10月13日颁布实施的《原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原政发[2006) 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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