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01/2018-9412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8-03-29 |
| 责任部门: | 原州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8-03-29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原州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
原政办发〔2018〕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部门(单位):
《原州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州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42号)及固原市有关要求,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自治区、固原市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要求,全区利用2年(2018年1月-2019年12月)时间,全面完成彭堡地下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32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标准规范要求,认真细致排查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对违法项目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企业存在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环保手续或设施不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二、方法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在前期开展水源地排查工作的基础上,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特别是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整改项目、自治区交办整改任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整改项目,建立档案,实行“一源一档”和清单管理,依法处理、分类处置、逐一销号,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各乡镇 要将排查情况及问题清单形成自查报告,并认真填写水源地基本信息表、排查情况汇总表、排查情况清单、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5),于6月10日前报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汇总后经区政府审定,并报市环保局。(牵头单位: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区水务局;实施单位:各乡镇)
(二)实施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抓紧推进,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一是清理整治排污口。坚决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开展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经治理仍不能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闭或搬迁。二是清理违法建设项目和无关建筑。要依据法律法规,全面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内违法建设项目和与供水无关的建筑,依法关闭搬迁或拆除。三是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坚持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项目;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做好饮用水水源流域内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理工作。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水务局组织力量,对全区30处县级以下集中式水源地内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检查,督促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彭堡地下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区水务局;实施单位:各乡镇;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三)逐一核查销号。区政府将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从2018年4月起, 各乡镇、相关部门每月23日前向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认真填写统计表(详见附件3-5),由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汇总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报送市环保局;2018年、2019年12月15日前,分别将年度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2019年6月底前,各乡镇要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收尾工作和规范化建设验收评估,并将结果报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组织力量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固原市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精心制定方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科学合理的工程措施、技术措施、科学稳妥的解决存在的问题,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二)明确整治标准。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界桩界碑、标示标牌、警示宣传等设施,对损坏的保护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确保发挥作用。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乡镇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环保和水利部门要定期开展督查督办,重点检查各地水源地是否完成保护区划定、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是否到位,督促各地工作落实。要严格按照量化问责相关要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的问题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四)强化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每月25日前将问题清单和整治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立即组织整改,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和水质状况,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加大社会各界监督力度,积极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 着力消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要建立对水源地周边的定期巡查制度,严格控制保护区内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切实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立标和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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