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1001/2018-9413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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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原州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8-06-06 |
责任部门: | 原州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8-06-06 |
名 称: | 关于印发《原州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约谈制度》的通知 |
原政办发〔2018〕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原州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原州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约谈制度
一、约谈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固原市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力争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将监督关口前移,做好“事前控制”,提前掌控各种苗头和倾向,指出约谈对象工作中的不足、苗头倾向性问题,及时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履职尽责。
二、约谈对象
(一)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二)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三、约谈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纠建并举、惩教结合。
四、约谈情形
(一)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在督查中发现各乡镇(街道)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先下发整改通知书,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则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若因下列情形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则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不力,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辖区欠薪问题突出、劳动关系紧张的;
2.不落实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
3.对重大任务、重点工作消极应付、推进迟缓,未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在全区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在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其它需要进行约谈的情况。
(二)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在督查中发现成员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先下发整改通知书,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则对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若因下列情形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则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 人社部门: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案件结案率未达到自治区及市委和政府要求的;对欠薪案件处置不力,涉嫌拖欠工资犯罪案件未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导致发生较大规模上访甚至越级上访的;未按自治区、市委和政府部署组织开展各类检查,纠正和处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 交通、水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按工程进度款22%的比例拨付工资制度覆盖率未达到自治区及市委和政府要求的;对本行业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低价中标、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源头性欠薪案件牵头处置不力,导致发生较大规模上访甚至越级上访的。
3. 公安部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处置不力,导致发生较大规模上访甚至越级上访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未及时立案或者拒绝立案的;对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4.发改部门:未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或对没有充足资金保障的项目予以审批的;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未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的。
5.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未及时进行审理,造成较大规模群体性上访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6.检察院: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不到位,造成较大规模群体性上访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7.财政部门:未加强政府类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资金监管,未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成员单位:对《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65号)中规定的职责履行不到位,在全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约谈程序和方式
(一) 约谈程序
1.约谈前,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约谈对象,告知其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人所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4.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二)约谈方式
约谈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由原州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约谈人为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或由组长、副组长委托的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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