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更新改造步伐,消除城中村安全隐患,按照市区总体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政府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原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固原市原州区城市更新改造之城区危旧房隐患消除项目宗地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等依法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一)征收主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固原市原州区综合执法局、固原市原州区南关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
(一)征收范围:东至中山南街,西至西关南街,南至上海路,北至南城路,占地面积约43.56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月内。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原州区城市更新改造之城区危旧房隐患消除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原政办发〔2025〕61号)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征收范围内所有建筑房屋应当保持现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一律不予补偿;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五、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搬迁结束后将房屋移交给征收人。
六、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咨询电话:0954-2670041
八、监督举报电话:0954-2611789
特此公告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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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标识640402020000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