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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第十中学 建设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6-02-14
来源: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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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固原市第十中学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固原市第十中学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依法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原州区人民政府拟定了《固原市第十中学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位置及范围

位于原州区古雁街道办事处辖区,选址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征地范围涉及用地红线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二、征求意见期限

自2026年2月14日至2026年3月15日止。

三、反馈意见方式

公众如对本项目补偿方案持有相关意见,应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方式、电子信箱反馈,反馈意见渠道如下:

信函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九龙路建业街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固原市城管局大楼7楼)

联系电话:0954-2670041  

电子邮箱:gjcgzb@163.com

附件:《固原市第十中学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


固原市第十中学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固原市第十中学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固原市第十中学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依法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固原市第十中学建设项目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基础教育优化布局和统筹“两化一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快固原市教育强市建设的重要举措,项目建成后将有效缓解市辖区普通高中学位紧缺问题,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动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为打造"优学在固原"教育品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拟征收土地用于固原市第十中学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用途为教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允许征收土地情形。

二、征地位置及范围

位于原州区古雁街道办事处辖区,选址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征地范围涉及用地红线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三、土地现状调查

(一)征地面积

经勘测定界及现场调查确认,本次征地面积为186亩,其中农用地101.63亩(耕地81.84,林地15.46),建设用地84.37亩,具体以补偿登记面积为准。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数量

青苗、地上附着物数量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及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以《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固政规发〔202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建筑物和构筑物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三)补偿总费用

以补偿登记结果为准。

(四)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使用权人。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使用权人或其他权益人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使用权人或其他权益人。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通过“一卡通”账户支付。

五、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组织或其他土地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等证明材料到属地街道(社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安置方式

(一)安置政策

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征收住房或院落的,原则上采取货币化一次性补偿安置,鼓励被征地对象通过城区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保障问题,也可采取购买政府安置房或租赁公租房方式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申请安置房的,以政府收储的房源为主,按照收储价格采取货币购买方式予以保障;申请公租房的,公租房房源以政府配置为主。

该征收区域内已享受安置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养老保险补贴

依据自治区政府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于人均耕地低于0.8亩,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且自愿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街道汇总,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审核备案后,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无忧。

(三)搬迁费及奖励

1、搬迁费。搬迁费按照每个院落补助3000元。

2、奖励。洽谈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1000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

七、附则

本方案由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发布。

附件:《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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