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10/2025-00069 | 发文时间 | 2025-12-19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水务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公示 | ||
部门名称:水务局
收费单位名称:水务局
单位性质:政府部门
收费项目: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收费性质:行政事业性收费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1.实行用水权有偿取得。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推动用水权商品化,实行用水单位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十四五”时期农户暂免缴纳农业初始用水权有偿使用费,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确定是否缴纳或部分缴纳。农户将无偿取得的节余用水权,在农业内部进行市场交易的,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向工业进行市场交易的,农户按规定比例获得用水权交易收益。现有工业企业中无偿取得用水权的,认可其取得的用水权资格,从2021年开始按照基准价、分年度缴纳用水权使用费。
2.资金管理。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和各级人民政府出让用水权交易资金按管理权限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政府配置用水权的工业企业按照用水权价值基准分年度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年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确权工业企业按照确权量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年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未确权的工业企业按照实际用水量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金额后,应当向用水单位或个人送达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收费标准:
按照《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工业用水权价值基准:黄河水为0.798元/立方米,地下水为1.791元/立方米,山区地表水为0.973元/立方米。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水利厅、财政厅。
政策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宁党办[2021]39号,宁水改专办发[2021]3号,宁水规发[2022]6号,宁水改专办发[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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