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01/2018-94148 | 发文时间 | 2018-07-19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政府办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收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原政办发〔2018〕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收储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收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收储资金(下称“收储资金”)管理,根据《原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原州区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原州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是指在村集体与农户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村集体给予一定补偿,农户将闲置撂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次性退出,由村集体收储统一经营管理,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工作涉及的各个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村民可根据自身实际和意愿,向村委会提出有偿退地申请,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强迫其退出;
(二)村委会与农户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协议》;
(三)试点村所在乡镇要监督收储资金发放到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储资金,是指由原州区本级财政预算(整合)安排用于收储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试点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原州区所有参与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改革试点工作的乡镇(村)。
第二章 收储资金的设立
第六条 收储资金为地方财政预算(整合)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收储项目,在改革试点期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收储资金管理
第七条 收储资金纳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管理。在村集体经营过程中通过收益方式收回的收储资金,继续用于土地收储,滚动使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第八条 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补偿金按照“退出剩余承包年限”的办法计算,即:退出补偿金=退出面积×每亩每年流转费×剩余承包年限。
第九条 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补偿金拨付要按照先公示后拨付的程序进行。村集体收储的土地经实地验收与确权数据库核对后,将农户有偿退出花名册在村公示栏和《固原日报》公示公告。
第十条 补偿资金的兑付实行三级审核,即由村级上报后的补偿花名册,所属乡镇审核无误后报农牧部门审定。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结果拨付补偿资金,并通过农牧部门开设的“一卡通”农民补贴专户兑付到农户手中。
第十一条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执行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收储资金安全、收储土地经营状况等展开评价。
第十二条 原州区农牧局(农经站)做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储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2020年,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将收储资金作为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原州区农牧局(农经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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