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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18/2025-00086 发文时间 2025-12-16
发布机构 原州区综合执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原州区城市更新改造之城区危旧房隐患 消除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原州区城市更新改造之城区危旧房隐患 消除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单位)、南关街道办事处:

《固原市原州区城市更新改造之城区危旧房隐患消除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原州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原州区城市更新改造之城区危旧房

隐患消除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固原市原州区二中梁”片区,位于南关街道中山南街西侧,是市区现存规模较大的城中村,长期以来面临多重民生痛点,存在内涝频发、危房集中、公共服务短缺等隐患,是地震、洪涝隐患突出区、基础设施薄弱区。为彻底消除住房安全隐患,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城市功能布局,切实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助力城市治理现代化与区域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宁建发〔2025〕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政府令第6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中村改造有关工作通知》(建保2024〕81号)等文件规定,原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山南街二中梁”片区实施征收改造,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固原市原州区综合执法局、固原市原州区南关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

(一)征收范围:东至中山南街,南至上海路,西至西关南街,北至南城路,占地面积约43.56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月内。

三、补偿安置方式

中山南街二中梁”片区城市更新改造之城区危旧房隐患消除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房屋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等以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建设批建手续(规划等)为准,同时充分尊重城中村的客观实际和产权现状(未办理产权手续的)。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其价值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属于划拨性质的,应扣除土地出让金价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对无产权部分的房屋在考虑建设成本的基础上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划拨的土地不予补偿。其他附着物等参照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价格执行。针对老院子、老户、房屋面积较小、多人多代等特殊情况,进行一户一策”补偿,征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具体家庭情况制定“一户一策补偿方案并报原州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价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政府相关政策,对其合法建筑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对无产权部分的房屋在考虑建设成本的基础上评估。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和办公用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征收经营性用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征收生产加工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搬迁费,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搬迁费,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3.征收范围内房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予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房屋产权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因征收房屋实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4.对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并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部分;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5.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相关规定给以补偿

(二)房屋安置安置地点为上海路南侧南塬供热站片区新建的安置小区内

1.原州区人民政府授权区综合执法局委托国有企业负责安置房项目建设。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安置综合成本价进行安置,安置房屋为毛坯房,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房屋安置,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2.安置结算凭证使用后如有余额,余额不足以购买安置区最小面积房屋时,可申请结算找零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购房总价超安置结算凭证面值,超出部分由持有人按房屋修建综合成本价补足。

3.安置的房屋未交付期间对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照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临时安置费按照18个月计算,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安置的以实际安置期限发放过渡安置费。

4.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和办公用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征收经营性用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征收生产加工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协商确定搬迁费,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搬迁费,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5.征收范围内房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房屋产权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因征收房屋实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6.对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并认定为经营性用房部分;因征收房屋实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7.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相关规定给以补偿

8.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需轮候,由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9.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均计入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三)补偿资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2.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经审核监督组审核签字确认,在被征收人所在的区域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房屋安置结算凭证交付被征收人。

3.安置结算凭证自核发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至安置完成。

房屋安置结算凭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屋安置结算凭证,房屋安置结算凭证遗失的,应当在房屋安置结算凭证有效期内及时向项目征收安置部门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在固原日报”发布作废申明。

四、补偿安置程序

(一)开展房屋调查认定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地类、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征收片区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应说明被征收片区所在社区历史上是否发生过征收纠纷、矛盾等,问题原因及处置结果;本次征收片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中山南街社区居民对征收片区的支持度;当前及实施征收潜在的风险点,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

(三)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房屋现状调查情况,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四)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来源为政府专项债,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保障足额到位。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在征求意见期满后,原州区人民政府将征收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经原州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报固原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六)征收评估。按照程序选聘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及评估机构开展入户评估工作,评估机构依据评估结果出具《分户估价报告》。

(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明确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措施、被征收人应得的征收补偿费用、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权利和义务等。

(八)作出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对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土地房屋权属不明确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公布最终补偿情况。征收部门应当将最终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评估机构的选定及流程

(一)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开始选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先由征收部门发布征收评估信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征收部门对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审查并公布相关信息后,在征收部门的主持下,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多数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选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分户估价报告》,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四)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五)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由被征收人向自治区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征收部门应将最终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结束后即可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奖励及标准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签订的时间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二)自房屋征收洽谈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30日后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

七、权利义务

(一)被征收人在得到补偿后,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不得私自拆除建筑或构筑物。垃圾清运处置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有向原州区人民政府报请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权利。

(四)被征收人在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征收部门对征收产权不明确或存在债务纠纷的房屋,有权依据该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报经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实施征收,并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有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等权利。

(六)征收部门对设有他项权利的房屋,有权按照被征收人与他项权利人达成的协议支付补偿费用的义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问题进行处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将补偿款项进行公证提存。

(七)对非一次性建成的房屋(后期加盖加层、搭建改建的),后期加盖的部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成本价(按房屋类型、面积、权属、用途等实际状况)评估补偿。

(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当增加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八、法律责任

(一)在补偿安置工作中,征收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接受监察机关和群众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扰乱征收补偿安置正常秩序、煽动群众闹事、辱骂征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第三方服务公司,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不规范行为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责令责任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

在项目征收区域内,如有与相关规定冲突及其他特殊情况,由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固原市原州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之城区危旧房隐患消除项目指挥部会议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报原州区人民政府决定。上述规定是为了尊重事实、消除住房安全隐患、彻底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推进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提高或降低标准。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现行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固原市原州区城市更新改造之城区危旧房隐患消除项目二中梁片区”位置示意图

      2.固原市原州区二中梁”征收片区房安置结算凭证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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