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01/2012-43116 | 发文时间 | 2012-06-14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政府办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原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 ||
原政发〔201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原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2012年5月8日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原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固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原州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其职责划分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区、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一)原州区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规定执行。
(二)自治区、固原市属企事业单位(含自治区、固原市国资委代表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固原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按照以上规定,逐一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主体部门或单位。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机构(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一)与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是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二)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分厂、派出机构、二级以下单位等)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第九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在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贯彻国家、自治区、固原市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措施建议;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措施;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拟定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依法督促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适时对外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以及安委会成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年度履职情况实施考评,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提出纠正意见,并报原州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分工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责任: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三)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四)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
(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
(六)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八)完成区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
(十一)组织治理公共设施以及无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二)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十三)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六)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十七)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十八)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
(十九)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及时按规定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收购、运输等行为。
第十一条 区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区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同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宣传,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在本系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安排。
(六)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含经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安排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建设和事故隐患治理所需市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扶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对重大和限制类建设项目核准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纳入项目预算。
(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参与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负责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区机械、冶金、有色、金属、石化、电力、建材、医药、盐化工等工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指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监控和事故防范工作。
(六)履行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初审管理工作;负责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初审及工程验收工作。
(七)指导和督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八)组织技术改造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行为;履行全区电网运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十)按照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煤炭行业管理政策规定,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违法经营的煤矿。
(十一)指导煤炭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工作;负责全区煤矿年度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硫涌出上报及初审;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的初审工作;负责国有煤矿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办法的初审及上报;负责各类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审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督促全区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经营、储存、运输环节以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设施,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十三)指导对外贸易和出口加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中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有关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公约,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确保出口企业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十四)组织全区工业系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指导全区轻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区纺织、服装、造纸、包装印刷、日用化工、陶瓷玻璃、文化办公、塑料、电池、室内装饰等轻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六)组织、指导、督促轻工、纺织等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十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十八)参与全区轻纺工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含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学校,不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的校园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职责。根据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教育设施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负责区本级管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校园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以及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用火,并组织、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火灾、溺水、触电、交通等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五)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区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五条 区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监察,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人员进行查处或提出监察建议。
(二)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调查工作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
(三)督促、指导全区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较大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保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事故调查、考核、奖励等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
(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原州区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投入,支持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支撑体系建设。
(四)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出资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督促国有资产出资企业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根据国有资产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对策措施,并指导督促企业实施;协调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有资产出资企业工作考核中,与企业负责人的业绩、收入和任免挂钩,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参与出资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权、利方面的相关政策。
(三)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制定出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称待遇等相关规定。
(四)负责全区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劳动监察,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因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六)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兑现工伤保险待遇。
(七)负责指导、督促全区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 区统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相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区交通和乡镇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区农村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履行全区农村公路建设、村镇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和村镇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三)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公路建设、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布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组织编制重特大公路建设、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履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污染的职责。
(五)履行原州区交通战备和人民防空职责。
(六)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和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七)发布事故灾情警报,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水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坝、水库、河堤、湖泊、水渠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河流、湖泊、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及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山洪、泥石流等预警信息。
(三)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水灾害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水利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农业种植业、沼气使用和外来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沼气使用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区农药、鼠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承担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区重特大草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区草原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四)履行全区水产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养殖业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五)履行全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六)负责全区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农业生产、沼气使用、草原防火等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文化系统和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影响市场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负责体育系统单位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系统内单位贯彻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履行全区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六)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开展惊险游乐设施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八)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组织旅游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饭店等向公众出售食品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处理。
(二)负责拟定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标准,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设施进行审核和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其他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区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并提出预防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区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负责编制全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全区各级卫生组织、机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工作。
(七)负责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全区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行为。
(八)依法履行全区药品研究、流通、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中毒和伤害事故发生。
(九)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审核拟定原州区、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各部门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支持、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第二十六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固原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拟定安全生产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
(四)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原州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煤矿事故的查处;参与制定煤炭行业安全标准实施细则,拟定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和科技发展规划。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实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含煤矿矿长、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拟订全区民政系统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所属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及军干所等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的救灾救济工作。
(四)负责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指导、督促全区殡葬行业、福利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参与出资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区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森林防火措施对策,制定全区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森林和森林周边草原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场、草原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森林火灾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区森林火灾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向区人民政府及安监局等部门报告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四)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区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区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第二十九条 区地震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地震监测预报、地质灾害预防管理职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地震紧急救援组织工作。
(二)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三)参与制定地震重建计划,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条 区工商一、二分局、开发区工商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前置条件的相关规定,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爆器材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取缔辖区非法市场经营企业或市场经营点;规范辖区劳动保护用品市场和销售市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履行辖区各类交易市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各级、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我区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二)负责原州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和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应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邀请,参加全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共青团原州区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能力。
第三十四条 区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依法组织有关工会组织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五)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警一、二大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原州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议;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负责原州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指导、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原州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原州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
(二)组织编制原州区道路交通和消防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道路交通安全和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全区安全生产事故重要情况。
(二)协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协调、参与全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预警、应急演练、抢险救援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原州公安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辖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二)履行辖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负责节日期间烟花爆竹销售摊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烟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辖区公安机关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防范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辖区火灾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八条 区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粮食系统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区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和加工设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组织全区粮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组织全区粮食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区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规范和监督管理全区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区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依法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全区国土资源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负责全区地质灾害、矿山环境的监测和治理、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五)参与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清水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园区各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参与园区工业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供销合作系统安全管理职责。
(二)组织本系统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加强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指导、监督全区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组织本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六盘山飞机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民用航空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区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监督民航企事业单位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演练。
(二)按授权负责区域内民用航空营运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和维修单位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民用航空飞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和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工作。
(三)按授权负责对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区内民用机场运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区内专机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五)负责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地面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固原市城区供电局、三营供电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伤亡事故发生。
(二)负责本公司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维护所属电网运行安全。
(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固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气象局、市邮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药检局、武警固原支队、固原军分区、市无线电管委会、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局、市交通局、固原公路分局、固原车务段按照固原市政府《固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固政发[2011]120号)文件规定履行职责,负责原州区境内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责任落实措施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
第四十六条 区安委会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督促,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重点督查对象。安委会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查、督查、宣传活动,按季度向安委会报告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所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区安委会明确。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案,接受移送的部门应进行及时处理。
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九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以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区安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收到《整改指令书》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落实。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下达《督办通知书》,并作为年终考核的扣分点。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十条 建立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安监、公安、国土、建设、环保、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整改指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受阻的,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凡不按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应急办、安监、交通运输、农业、国土资源、水利、文广、林业、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联合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能力评价和任用的重要标准。
区人民政府按年度考核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凡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由此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全区乡镇、街道、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原州区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指全区乡镇、街道、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以前年度发布的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职责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原州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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