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20/2025-00034 | 发文时间 | 2025-12-02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原州炭山农村道路路面改造工程一标段“8·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 ||
2025年8月24日19时许,在原州区炭山乡农村道路路面改造工程一标段施工路段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原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25年8月25日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住建交通局、总工会、炭山乡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原州炭山农村道路路面改造工程一标段“8·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察现场和设备、询问当 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分析事故发生过程,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原州区炭山乡农村道路路面改造工程一标段“8·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不规范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原州区2025年农村道路路面改造工程第一标段建设地点位于原州区炭山乡境内,主要对田高路、石湾路、石湾村3条农村公路进行改建,建设内容为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病害处治,改建原路面铺装,完善排水及交安设施,改造实施里程共计23.46公里。
(二)事故涉及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以下简称“原州区住建交通局”);法定 代表人:冯某;机构性质:行政机关;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东路30号。
2.施工单位:固原市鸿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法 定代表人:张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清河南街574-1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宁)JZ安许可证字[2006]000434。
3.监理单位:北京港通路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港通监理公司”);法人:姚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贤王庄北大街189号;经营范围: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技术推广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24日下午19时左右,海某与2名女工在施工路段清扫路面,海某操作汽油鼓风机进行清扫,致使周围尘土飞扬,视线非常模糊,能见度极低,噪声巨大。当时挖掘机司机辛某准备驾驶停放在事故现场东面公路坡道上的挖掘机去处理事故现场前方200米处的水毁路面,辛某行驶过程中明知海某等人在作业现场,仅通过鸣笛进行警示,随后继续驾驶挖掘机前行,直到听到有人喊出事了,立即停车下车查看,看到海某已经倒在车轮右前方,面部有伤。
发现海某倒在挖掘机车轮右前方,技术员刘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技术员邓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将伤者海某紧急送往宁南医院抢救,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已失去生命体征,确认死亡。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海某,女,系固原市鸿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员女工。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全部用于善后赔偿。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邓某、刘某某等工友将海某抬至车辆上,邓某驾驶车辆将海某紧急送往医 抢救。
19时许,刘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快到六窑村时与宁南医院120救护车相遇,将伤者转移至120救护车后,邓某等人继续跟随救护车前往宁南医院。
19时15分左右,项目经理张某某向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报告了事故情况。
20时37分,海某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二)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住建交通局、炭山乡政府等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宁南医院,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25年8月25日在原州区住建交通局、炭山乡政府和固原市鸿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协调下,与死者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40万元,死者赔偿事宜得到妥善处置,死者于当日下葬,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死者海某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在使用汽油鼓风机清扫路面时,造成作业现场尘土飞扬、视线模糊、能见度低、噪声巨大,严重影响了作业现场的安全。同时,涉事挖掘机司机辛某某在现场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情况下,明知海某等人在作业现场仅鸣笛警示后,冒然驾驶挖掘机前往事故地点前方的水毁路段,致使海某被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鸿翔公路工程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擅自施工且无安全员指挥监督的情况失察。
2.原州区住建交通局:作为工程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3.北京港通监理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不力,对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情况失察,履职不到位。
4.炭山乡人民政府:作为属地责任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针对性不强,分管领导及安全干事发现安全隐患能力不足。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原州炭山农村道路路面改造工程一标段“8·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拟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鸿翔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不严不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51万元的罚款。
2.北京港通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作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情况失察,组织监理人员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宁夏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相关规定对企业诚信分值进行扣除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海某,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辨识不足,导致被撞受伤后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辛某某,挖掘机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在现场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作业现场无安全员、监理人员监管指挥,明知海英等人在作业现场仅鸣笛警示后,冒然驾驶挖掘机前往事故地点前方的水毁路段,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建议由固原市鸿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3.张某某,固原市鸿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严格履行自身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4.张某某,固原市鸿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5.杨某某,固原市鸿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不安全作业行为,对作业人员擅自施工行为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6.胡某某,北京港通路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原州炭山农村道路路面改造工程一标段一总监办总监,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情况失察,组织监理人员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五、其他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的处理建议
1.张某某,原州区住建交通局分管副局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建议由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2.王某,炭山乡人民政府分管副乡长,属地责任落实不力,建议由炭山乡党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二)对有关行政单位的处理建议
1.原州区住建交通局: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住建交通局向原州区委、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原州区住建交通局局长冯某某向区委常委会作检查,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冯某某进行约谈,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2.炭山乡人民政府:作为属地责任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针对性不强,分管领导及安全干事发现安全隐患能力不足。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炭山乡党委向原州区委、区政府作书面检查,炭山乡党委书记马某某向区委常委会作检查,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专项行动
按照《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家指导服务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的通知》(原安办发〔2025〕7号)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求,从2025年9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开展为
期一个月的专项行动。各部门(单位)要重点对建设施工、道路交通、燃气、消防、工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商贸文旅、校园安全、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问题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发挥好专家指导服务作用,提高执法质效,帮助企业高效精准查治安全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建筑企业要深刻认识到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坚决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化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关键节点管控,特别是要加强施工现场建筑个人安全教育管理,按照要求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核各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作业人员资格,安排专业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强化施工现场监督,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
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照法定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全面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倒逼企业强化各环节安全监管;要强化日常检查督导,细化措施要求,及时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从建筑市场行为方面,要严格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杜绝未批先建、擅自开工建设、层层转包、资质挂靠等非法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施工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教育建设。
全面开展基层安全管理人员专题培训,推动分管领导和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要切实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 定标准》,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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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原州区信息中心
电子邮件:yzqxx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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