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20/2025-00035 | 发文时间 | 2025-12-02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原州古雁荣华御园建设项目“8·21”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
2025年8月21日9时9分许,宁夏中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原州区荣华御园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1万元。
事故发生后,原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25年8月22日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市建筑管理站、区住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原州区总工会、古雁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原州古雁荣华御园建设项目“8·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派工作人员全程监督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询问当 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分析事故发生过程,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认定,原州古雁荣华御园建设项目“8・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高空作业不规范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荣华御园建设项目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南城路北侧、泰合路南侧、规划路西侧、月星家居东侧,项目建设单位为宁夏顺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宁夏中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宁夏天时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监单位为固原市建管站。2025年5月12日,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为该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规模:70126.4㎡,合同价格为:15435.728万元。
(二)事故涉及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宁夏顺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桓公司”);法 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本:贰亿柒佰万圆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经营范围: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住房租赁等;成立日期:2024年1月8日,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荣华文化商业广场荣华锦园G区10号商业楼103号营业房;营业期限:长期;登记机关: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施工单位:宁夏中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桓公司”);法 定代表人:赵某;注册资本:八佰万圆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23号贸易中心五楼;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餐饮服务等;成立日期:2019年10月23日;营业期限:长期;登记机关: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64034268,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宁)JZ安许证字[2021]003351
3.监理单位:宁夏天时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和公司”);法人:刘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安康路东海大厦425号;成立日期:2018年12月6日;经营范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测绘服务;建设工程监理等;一般经营范围:工程管理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等。
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264008054,业务范围: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
4. 安监单位:固原市建筑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法人:王某;类型:事业单位;住所:固原市民生大厦18楼;经营范围:负责市区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依法对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等。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21日9时左右,宁夏中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华御园建设项目木工班组人员颜某某与工友朱某某、杨某某、陈某在5号楼右侧二段车库作业。颜某某负责在室内钢管架(高度约3.5米)上开展吊材料、绑材料作业(材料为长2.5米左右钢制方管)。作业过程中,颜某某只佩戴安全帽,未系挂安全绳,从材料一侧走向另一侧绑绳子时,在钢架上右脚踩空坠落。随后颜某某立即被一起作业的工友抬至工地大门口(经调阅现场视频确定),120救护车约7-8分钟后抵达,将颜某某运往原州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颜某某,女,系中桓公司工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1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壹万元整),全部用于善后赔偿。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8月21日9时左右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中桓公司)安全员马某某先向项目经理赵某某报告,赵某某再向中桓公司副总现场生产经理殷某某及甲方代表李某某2人报告。当日10时许,建设单位(顺桓公司)甲方代表李某某电话报告给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8月21日23时26分,颜某某丈夫陈某向南关派出所电话报警,民警现场处置并联合治安大队及刑侦中队配合调查。8月22日7时许,赵某某上班后向监理单位(天时和公司)总监李某某报告了事故情况,李某某随后向固原市住建局建管站报告。8月22日7时16分,固原市建管站站长王某向市委、市政府、市住建局安全科及自治区住建厅报告,并与韩某某赶赴现场。8月22日7时39分,赵某某按照固原市住建局建设管理站要求,向原州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8月22日9时25分,原州区应急管理局通过邮箱向原州区政府办、原州区区委办报告了事故。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将事故上报后,马某某局长带队赶赴事故现场,于8月22日9时40分到达现场进行勘察,并拍摄现场相关证据照片、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5年8月21日9时左右,宁夏中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华御园建设项目木工班组人员颜某某从钢管架上坠落后,颜某某立即被一起作业的工友抬至工地大门口(经调阅现场视频确定),120救护车约7-8分钟后抵达,将颜某某运往原州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25年8月22日,中桓公司副总殷某某、中桓公司木工班组长张某、顺桓公司总经理刘某某和颜某某家属签订《事故赔偿协议》,协议中写明:甲方(中桓公司)就颜某某2025年8月21日在固原市原州区荣华御园项目工地5#住宅楼右侧因意外死亡一事一次性赔付1410000元(大写壹佰肆拾壹万元整),协议签订2025年8月25日前全部支付至中国银行卡账户。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颜某某在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与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上岗作业,不具备合法的作业资质,违规上岗;没有通过工地实名制员工通道进入施工现场,违规从进料大门进入并开展作业,违反了施工现场人员进出管理规定;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在高3.5米的室内钢管架上作业时,未按规范要求系挂安全带,且对作业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缺乏足够认知,在移动过程中右脚踩空,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中桓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管理混乱,没有及时制止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进场作业。二是现场安全管控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颜秀华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违规行为。三是进场作业人员管理不严,没有及时制止部分工人不通过工地实名制员工通道进入施工现场,违规开展作业的情况。四是没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上报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导致事故构成迟报情节。
2.顺桓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现场人员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制止部分工人不通过工地实名制员工通道进入施工现场,违规开展作业的行为。二是没有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上报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导致事故构成迟报情节。
3.天时和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一是现场人员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制止部分工人没有通过工地实名制员工通道进入施工现场,违规开展作业的行为。二是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制止颜秀华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违规行为。三是没有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制止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进场作业。四是没有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上报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导致事故构成迟报情节。
4.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市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对荣华御园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力。
5.固原市建管站:作为市住建局下设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行为规范职责不力,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不到位。
6.原州区综合执法局:作为原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对荣华御园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不力,履行生产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7.原州区古雁街道办:作为事故工地所在街道,履行对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荣华御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不力。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原州古雁荣华御园建设项目“8·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中桓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管理混乱,没有及时制止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进场作业。二是现场安全管控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的违规行为。三是进场作业人员管理不严,没有及时制止部分工人不通过工地实名制员工通道进入施工现场,违规开展作业的情况。四是没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上报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构成迟报情节。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五)(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原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56万元的罚款。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宁夏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相关规定对企业诚信分值进行扣除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2.顺桓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现场人员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制止部分工人没有通过工地实名制员工通道进入施工现场,违规开展作业的行为。二是没有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上报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导致事故构成迟报情节。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宁夏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相关规定对企业诚信分值进行扣除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3.天时和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一是现场人员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制止部分工人没有通过工地实名制员工通道进入施工现场,违规开展作业的行为。二是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制止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的违规行为。三是没有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制止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进场作业。四是没有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上报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导致事故构成迟报情节。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宁夏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相关规定对企业诚信分值进行扣除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颜某某,中桓公司木工组工人。其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通过工地实名制员工通道,违规从进料大门进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在距地面3.5米的高空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对作业环境及作业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缺乏正确判断与足够认知,踩空导致坠落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马某某,中桓公司现场安全员,履行现场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一是未及时制止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进场作业;二是没有及时制止部分工人未通过工地实名制员工通道进入施工现场,违规开展作业的行为;三是没有及时制止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的违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建议由原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3.赵某某,中桓公司荣华御园项目经理。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一是未及时制止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进场作业;二是没有及时制止部分工人未通过工地实名制员工通道进入施工现场,违规开展作业的行为;三是没有及时制止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的违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原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4.殷某某,中桓公司副总,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及时制止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进场作业;二是没有及时制止部分工人未通过工地实名制员工通道进入施工现场,违规开展作业的行为;三是没有及时制止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的违规行为。四是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造成事故信息迟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七)项、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原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5.刘某某,顺桓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工地安全检查较少。二是生产安全部署不到位,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人员资质审查职责,未发挥建设单位监督作用。三是事故发生后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造成事故信息迟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七)项、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原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6.李某某,顺桓公司项目甲方代表,安全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一是没有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制止部分工人未通过工地实名制员工通道进入施工现场,违规开展作业的行为;二是没有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制止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的违规行为。三是在事故发生后未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构成事故迟报情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督责任,建议由原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7.李某某,天时和公司项目总监,监理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一是现场人员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制止部分工人没有通过工地实名制员工通道进入施工现场,违规开展作业的行为。二是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制止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的违规行为。三是没有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制止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进场作业。四是没有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上报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造成事故信息迟报。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五、其他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的处理建议
1.韩某某,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对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市住建局党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2.王某,固原市建管站站长,对荣华御园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市住建局党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3.张某某,原州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对属地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原州区综合执法局党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4.马某,原州区古雁街道武装部长,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由古雁街道党工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二)对有关行政单位的处理建议
1.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市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对荣华御园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力。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委、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2.固原市建管站:作为市住建局下设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行为规范职责不力,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不到位。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固原市建管站站长 王某进行批评教育,就此问题举一反三,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引以为戒,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3.原州区综合执法局:作为原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对荣华御园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不力,履行生产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原州区综合执法局向区委、区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4.原州区古雁街道办:作为事故工地所在街道,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荣华御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不力。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古雁街道党工委向原州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古雁街道办事处主任周丽莉在区常委会上作检查,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中桓公司要深刻吸取“8·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教训。一是要及时组织召开事故警示会,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整治,确保隐患不消除,不施工作业;二是要组织开展一次全员大排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严查施工现场“三违”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施工行为;三是组织全员进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学习贯彻,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并进行学习效果考核,落实到位。顺桓公司要汲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现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工程项目安全建设。天时和公司要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职责,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质、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等情况,督促监理人员严格履行作业现场旁站职责,认真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将监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要深刻汲取“8·21”事故教训,加强行业监管,加大安全督查检查力度。尤其是住建部门要举一反三,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命重于泰山”等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进一步加大在建项目巡查和监管力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闭环的监督,对安全管理不严格、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项目和参建责任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频次和处罚处理力度,压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主体责任,促进和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维护地方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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