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06/2025-00071 | 发文时间 | 2025-12-26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 ||
申请人袁某某,住固原市西吉县西吉人家小区。
被申请人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学院路南50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固原公(新区)行罚决字〔2025〕30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7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利害关系人吕禧其拒绝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处罚不公。(一)未区分事件性质。本案中,吕某某的行为是主动发起的恶意殴打及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我始终处于被动防御、遭受侵害的状态,并非与吕某某存在相互斗殴等同等过错行为,原处罚将我与吕某某同等处罚,未正确区分事件性质,认定事实错误。2025年6月15日,我在宁夏**大学(**校区)10号楼329宿舍阳台发现自己贴身使用的搓澡巾被他人放置拖把,在正常询问放置者后,返回自己座位。此时,吕某某突然起身对我进行言语攻击,进而实施暴力殴打行为。其在明知我处于生理期的恶劣情况下,凭借体型优势,采取扯头发、用膝盖顶肚子及下体、将我摔倒在地并压制,用拳头攻击头部、脖颈,还用脚和膝盖踢踩腹部、胸部、下体等暴力手段,期间在我身体不同部位进行抓挠,并朝脖颈部咬了一口,导致我颈部、头皮、耳廓、脸部多处明显抓痕,脖颈咬伤,大量头发被薅掉。在室友阻拦、我起身回到座位准备报警时,吕某某仍不罢休,扬言要继续殴打,称早就想打我且不怕坐牢,还进行“找刀杀掉我”等死亡威胁,并翻找刀具,教唆我也拿刀,其行为严重危及我的生命安全。报警后事发当天吕某某还在朋友圈发表言论要打我。6月20日16时许在吕某某已经搬离宿舍(6月16日)的情况下还来我宿舍,与事发当日其他宿舍人员一起说保研杀人之类的话,恐吓威胁我。处理过程中,我向原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提交了事发当日吕某某朋友圈发表还要打我的截屏,以及事发当日过程录音、6.20日恐吓威胁我的录音。(二)责任认定不公。吕某某的暴力行为及威胁举动已涉嫌违法犯罪,原处罚决定对其行为的危害性未充分考量,未给予其应有的、更严厉的处罚,反而对作为受害者的我进行处罚,责任认定严重不公,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支持我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 固原公(新区)行罚决字〔2025〕30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微信图片1张;4.固原市人民医院病历1份2页。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案涉案件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固原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等证据证实,2025年6月15日23时许,在宁夏**大学(**校区)10号宿舍楼329宿舍内,吕某某因袁某某说有人将抹布置于其搓澡巾上便在宿舍询问是谁时,与袁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吕某某与袁某某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吕某某用手朝袁某某身体不同部位进行抓挠并朝其颈部咬了一口,袁某某用手朝吕某某身体不同部位进行抓挠并朝其小腿咬了一口。经固原市人民医院检查,袁某某伤情为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吕某某颈部、右上肢、右下肢多处抓伤。(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程序规范合法。案涉案件发案时间为2025年6月15日,被申请人接袁某某报案后当日即受理该案。案件办理中,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依法审批,于2025年6月26日对袁某某作出罚款贰佰元、吕某某罚款叁佰元的处罚决定,保证了其陈述权、知情权、救济权等法定权利,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规范合法。(三)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做出的决定恰当。袁某某与吕某某为室友关系,且二人此前便存在矛盾。袁某某在未查清谁将抹布置于其搓澡巾之上时便有意指向并辱骂吕某某,后吕某某主动动手与袁某某发生撕扯,证人证言证实以及双方在询问笔录中均自认实施了抓挠、啃咬对方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考虑到吕某某动手在先这一过错情节以及双方到案后均积极认错认罚这一较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袁某某作出罚款贰佰元、吕某某罚款叁佰元的不同程度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综上,请求维持该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2.吕某某行政处罚案卷宗复印件一本(共51页)。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5日23时许,在宁夏**大学(**校区)10号宿舍楼329宿舍内,吕某某被答复人袁某某说有人将抹布置于其搓澡巾上便在宿舍询问是谁时,与袁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吕某某与袁某某互相发生撕扯,撕扯中吕某某用手朝袁某某身体不同部位进行抓挠并朝其颈部咬了一口,袁某某用手朝吕某某身体不同部位进行抓挠并朝其小腿咬了一口。双方经固原市人民医院检查,袁某某伤情为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吕某某颈部、右上肢、右下肢多处抓伤。当日,吕某某报案。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于6月15日将本案作为行政案件立案调查。立案后,被申请人通过询问证人和双方当事人、调取病历资料等方式查明案情。经固原市人民医院急诊检查诊断:袁某某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双膝疼痛、急性外伤后头痛;吕某某急性外伤后头痛、右下肢皮肤挫伤,颈部、右上肢、右下肢多处抓伤。袁某某和吕某某放弃司法鉴定。案件办理期间,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享有的各项权利,通过处罚前告知程序保障了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等相关权利。202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固原公(新区)行罚决字〔2025〕30063、30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申请人袁某某作出罚款贰佰元、吕某某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传唤证、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调取证据通知书、鉴定聘请书、检查申请单、诊断证明、短信记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和视频光盘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吕某某系大学同学兼室友,本应友好相处,相互尊重、包容、沟通。双方却因琐事争论不下,互不相让,进而演变为肢体冲突,互相撕打。吕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规定之情形。同时,被申请人作出固原公(新区)行罚决字〔2025〕30063、30064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申请人袁某某作出罚款贰佰元、吕某某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亦是对吕某某殴打申请人过错行为及程度的评判。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吕某某作出罚款叁佰元的处罚决定适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固原公(新区)行罚决字〔2025〕30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作出的固原公(新区)行罚决字〔2025〕30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五年八月 日
附:相关行政复议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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