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06/2025-00073 | 发文时间 | 2025-12-26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申请人:申某某,住山东成武县伯乐集镇前郭庄行政村联庄。
被申请人: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住 所 地:固原市原州区南关西路142号。
申请人申某某以被申请人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派出机构对其投诉受理的决定违法,并请求撤销,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8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对其的投诉受理决定违法,并请求撤销、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申某某称,其于2025年7月20日花费5.50元购买宁夏北一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一顺”面叶后,被朋友告知该商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遂向被申请人投诉,请求查处被投诉食品、对投诉人的损失进行调解、给予投诉人最高举报奖励。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三营市场监督管理所于7月30日对其投诉作出市场监管 2025 第 730-1 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因派出机构依法无“独立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决定”,故其对投诉受理的行政决定违法,遂提出上述复议请求。
申请人申某某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购货小票截图1份;3.投诉受理决定书复印件1份;4.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答复称,作为派出机构在收到投诉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对投诉事项的真实性、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等进行了初步核查,在确认符合受理条件后才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且依法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整个流程完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 号)文件中关于投诉受理流程及文书制作、送达的要求,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所以,该《投诉受理决定书》的作出,无论是在职权依据上,还是程序流程上,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内容不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无需撤销并责令重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申某某于2025年7月20日花费5.50元购买宁夏北一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一顺”面叶后,认为该商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遂向被申请人投诉,请求查处被投诉食品、对投诉人的损失进行调解、给予投诉人最高举报奖励。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三营市场监督管理所于7月30日对其投诉决定受理并作出市场监管〔2025〕第 730-1 号《投诉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世阔认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依法“无独立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其对投诉受理的行政决定违法,遂提出上述复议请求。
本机关认为:举报权是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但按照法律规定的举报属于举报人的权利还是义务,可以将行政举报分为权力性举报以及义务性举报。对那些行政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那些行政行为不可以提出行政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基础性、前提性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举报投诉的受理于法有据,其对投诉举报的受理行为并没有对申请人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其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申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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