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06/2025-00076 | 发文时间 | 2025-12-26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申请人:杨某某,住址:固原市原州区太阳城。
法定代理人:马某,系杨某某母亲,住固原市原州区太阳城。
被申请人: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
住所地: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富民路2号。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作出的固原公(新区)行罚决字〔2025〕30718《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9月1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网络平台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马某某拒绝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行政复议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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