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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06/2025-00077 发文时间 2025-12-26
发布机构 原州区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何某某,住河南省新安现城关镇。  

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住 所 地:固原市原州区安康路4号南关路。

申请人何某某以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违法,并要求对举报事项重新受理、核查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何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行为违法,并要求对举报事项重新受理、核查。

申请人何某某称,2025年7月9日其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要求对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文昌路与朝阳街交叉口西北方向95米处无证经营和存储烟花爆竹的门市部进行查处,并给予举报人最高举报奖励,但时至8月20日,被申请人对该起投诉举报既未当场答复,也未书面告知是否受理,遂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提出上述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何某某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购货实物照片1份;3.购货详单截图1份;4.投诉举报信1份。

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答辩称,2025年7月14日,收到申请人何某某来信,经核查,发现其举报的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的某某综合门市部存在无证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被申请人随对现场查获的51串精品在地红、12盘极品在地红鞭炮予以扣押,并现场处理要求商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并消除隐患。考虑到被举报商家无证违法经营烟花爆竹为首次,且量少,检查中能积极配合消除隐患,未造成危险后果,认错态度好,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合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决定给予违法经营者梁某某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不予以行政处罚。2025年8月21日就举报的处理向申请人书面予以回复。另外,申请人何某某的举报行为是属于公益性的举报,对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依法不具有申请复议的资格,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述证据:

    1.(原)应急查扣[2025]10号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2. 应急罚告[2025]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3.(原)应急罚[202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举报信的回复函、160-160-L03-130号特快投递单。

经审查,查明:2025年7月1日,申请人何某某花费20元在被申请人辖区下的一门市部购得一串鞭炮后,认为该门市部有无证经营和存储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遂于2025年7月9日,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要求对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文昌路与朝阳街交叉口西北方向95米处无证经营和存储烟花爆竹的门市部进行查处,并给予其最高举报奖励。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经核查,发现其举报的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的某某综合门市部存在无证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被申请人随对现场查获的51串精品在地红、12盘极品在地红鞭炮予以扣押,并现场处理要求商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并消除隐患。考虑到被举报商家无证违法经营烟花爆竹为首次,且量少,检查中能积极配合消除隐患,未造成危险后果,认错态度好,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合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决定给予违法法营者梁某某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不予以行政处罚。2025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将查处情况向申请人书面予以了回复。但申请人何某某坚持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未予答复,也未书面告知是否受理,遂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提出上述行政复议请求。

本机关认为:举报权是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但按照法律规定的举报属于举报人的权利还是义务,可以将行政举报分为权力性举报以及义务性举报。对那些行政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那些行政行为不可以提出行政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基础性、前提性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何某某的举报是属于公益性的举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查处及答复,并没有使其利益减损或增加;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反映后及时的核查了投诉事项,且及时告知了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对举报投诉的查处,不存在不履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第一款第(二)、(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何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何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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