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06/2025-00086 | 发文时间 | 2025-12-26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申请人:王某某,住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棠发后。
被申请人: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住所:固原市原州区南关西路142号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未予答复为由,于2025年9月26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买到固原*******有限公司的产品杏仁粉,到货后发现存在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于是申请人于2025年9月7日通过邮寄邮政挂号信(XA48294561535)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材料。据挂号信物流轨迹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1日签收。但截止复议申请日(2025年9月27日)为止,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投诉是否受理的书面告知或其他征得申请人确认能够送达方式的告知。
故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交易订单、产品照片打印件五页;3.挂号信信封复印件及邮件轨迹图打印件各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因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企业固原*******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为固原市原州区长城梁圆德慈善产业园,属于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管辖,被申请人并未接到过关于固原*******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据此,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被申请人答复事项。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2.中国邮政物流单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13日,申请人网上购买固原*******有限公司生产的“杏林雪”杏仁粉一瓶,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上标注能量为2690千焦。申请人遂以该产品营养成分的能量标注属于虚假标注为由,于2025年9月7日通过邮寄邮政挂号信向地址为“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九龙路182号”的“市监局”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单》。邮件轨迹显示该信件于2025年9月11日签收。申请人未收到投诉是否受理的相关告知,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首先,申请人于2025年9月7日寄递的邮政挂号信上书写的地址为“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九龙路182号”,并非被申请人的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南关西路142号。申请人地址书写不正确,故被申请人一直未收到申请人邮件,不存在不履职情形。
其次,申请人投诉举报所涉企业固原*******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为固原市原州区长城梁圆德慈善产业园,属于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管辖,申请人对固原市市场鉴定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不服的行政复议,由固原市人民政府管辖。申请人应当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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