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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06/2025-00087 发文时间 2025-12-26
发布机构 原州区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曹某某,住西安市长安区五台乡留存东新区。

被申请人: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

住 所 地:固原市原州区南关西路142号。

    申请人曹某某以确认被申请人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对其投诉作出的终止调解的行为违法,要求限期对其告知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的终止调解的行为违法,要求限期对其告知。

申请人称,其花费18元从宁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阳城店购到穴位压力刺激帖后,认为该商品存在违法行为,遂于2025年7月21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要求查处并给予其“最高奖励”。2025年8月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举报投诉已受理,但拖延至今未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告知。遂提出上述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购货小票复印件截图、支付单据截图复印件;3.投诉举报书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宁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阳城店销售的“穴位压力刺激贴”产品中无“球状体”不符合主要结构,与备案、注册的相关内容不一致,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赔偿的诉求,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受理决定书》(邮件单号:98652185374)。宁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拒绝调解申请书》,且生产厂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证明文件及产品说明,该产品中的“球状体”是由多种成分细小颗粒充分整合后形成功能性混合物,而非申请人理解的字面意思一个球形“球状体”,该产品与备案信息相符,申请人投诉举报不成立。2025年8月8日,我局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件单号:XA03800866164)。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申请书;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固原州市监管〔2025〕GY7号);3.投诉终止调解决定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曹某某花费18元从宁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阳城店购到穴位压力刺激帖后,认为该商品存在“球状体不符合主要结构,与备案、注册的相关内容不一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遂于2025年7月21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要求查处并给予其“最高奖励”。2025年8月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受理并将该决定告知了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经被申请人调查核查,查明“穴位压力刺激帖”的生产厂家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及产品说明,证明该产品中的“球状体”是由多种成分细小颗粒充分整合后形成功能性混合物,而非申请人理解的字面意思一个球形“球状体”,该产品与备案信息相符。因申请人投诉举报不成立,2025年8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不作为,向本机构提出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出自获取“最高奖励”之目的,超出正常人消费习惯在不同地域反复寻觅、购买商品后,对产品标识、说明等进行主观分析、猜测,进而反复投诉举报及提出行政复议。其不是法律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其行为滋扰行政机关,恶意耗费行政与司法资源,其诉求明显不具有行政复议所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曹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曹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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