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06/2025-00089 | 发文时间 | 2025-12-26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申请人:刘某某,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东城街道建业桂园。
被申请人: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分局新区派出所。
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学院路与北京路交叉口东南220米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为由,于2025年11月2日通过邮政EMS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年11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025年10月17日提出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7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固原市原州区***洗浴会馆”提供的wifi服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挂号信函XA51901296241,于2025年10月20日被签收。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信封及邮寄轨迹图照片复印件1页;3.投诉举报材料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10月21日,我单位收到举报人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寄递方式向我单位邮寄的举报信函,称其在 2025年10月5日在我单位辖区“固原市原州区***洗浴会馆”消费时,该场所提供的Wifi服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诉求为赔偿5000元、查处、奖励。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资料(刘某某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数据保全证书、截图)。
收到举报人的举报信函后,我单位于2025年10月21日上午10时19分自建警情,将举报人举报事项及时录入在宁夏公安机关接报警系统,2025年10月21日10时33分25宁夏公安机关接报警系统进行了告知报警人短信提醒通知:向举报人刘某某送达了受理通知短信,短信内容:“感谢您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您的报警已经受理,警情编号为:64040020251021103259545554”。并将该警情分流给原州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处理,原州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于 2025年10月21日14时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案件名称:10.21原州区某某某洗浴会所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并向举报人邮寄了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2.接处处警登记表1份;3.宁夏公安机关接报警系统警情查询单界面打印件1份;4.行政案件立案登记;5.固原公(网安)行罚决字〔2025〕31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EMS邮寄单1份。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2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固原市原州区***洗浴会馆”提供的wifi服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函后,于2025年10月21日上午10时19分自建警情,将举报人举报事项及时录入在宁夏公安机关接报警系统,2025年10月21日10时33分25宁夏公安机关接报警系统进行了告知报警人短信提醒通知:向举报人刘某某送达了受理通知短信,短信内容:“感谢您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您的报警已经受理,警情编号为:64040020251021103259545554”。并将该警情分流给原州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处理。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答复为由,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于 2025年10月21日14时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作出固原公(网安)行罚决字〔2025〕31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EMS邮寄至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接处处警登记表、宁夏公安机关接报警系统警情查询单、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EMS邮寄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后,自建警情并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后按照职责分工提交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进行办理。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和未予答复的情形。且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于2025年10月21日14时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作出固原公(网安)行罚决字〔2025〕31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过EMS邮寄至申请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某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五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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