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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16/2021-00125 发文时间 2020-09-28
发布机构 原州区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原州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
原州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项目及依据

一、行政执法项目

(一)行政检查

1、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2、对进出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查;

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

4、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5、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6、对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7、对建制镇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8、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

9、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10、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监督检查。

(二)行政确认

11、不动产登记;

1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确认;

(三)行政奖励

13、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4、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5、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6、对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17、对在野生植物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的奖励;

18、对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奖励;

19、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0、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1、对在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及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22、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3、对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4、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5、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6、对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四)行政裁决

27、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28、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29、勘查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五)行政强制项目

30、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31、收缴采伐许可证;

32、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33、封存、没收、销毁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34、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35、代为恢复被破坏、擅自移动的禁牧标志、围栏设施;

36、代为捕回擅自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逃至野外的野生动物;

37、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38、代为补种树木;

39、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40、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41、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

42、对占用期届满的临时占用草原的草原植被代为恢复;

(六)行政征收

4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44、矿业权使用费征收;

45、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46、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47、土地闲置费征收;

48、土地复垦费征收;

49、不动产登记费征收

(七)行政处罚

50、对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51、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52、对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未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53、对非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54、对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的处罚;

55、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56、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57、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58、对未经许可进出口林木种子、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行为的处罚;

59、对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60、对伪造林木种子测试、实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61、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62、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63、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64、对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65、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66、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67、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68、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行为的处罚;

69、对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70、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行为的处罚;

71、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处罚;

72、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的处罚;

73、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处罚;

74、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

75、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行为的处罚;

76、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77、对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78、土地复垦义务人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79、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80、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将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81、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82、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83、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84、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85、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86、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处罚;

87、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88、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89、对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90、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91、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92、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93、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94、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95、对矿业权人不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处罚;

96、对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97、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98、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等行为的处罚;

99、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100、违法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101、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102、采矿权人擅自发包矿井的处罚;

103、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处罚;

104、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105、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106、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107、探矿权人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108、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提交资料、拒绝接受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109、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110、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

111、矿山企业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不按规定报送图件的处罚;

11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诱发地质灾害未按规定恢复治理的处罚;

113、擅自印刷、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114、采矿权人不缴或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115、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行为的处罚;

116、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117、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危险活动的处罚;

118、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119、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120、对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碑石、界标等行为的处罚;

121、对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122、对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123、对承担地质灾害治理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124、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125、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126、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项目不进行备案的处罚;

127、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处罚;

128、未对未按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或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129、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130、对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131、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32、对未经批准发掘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33、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134、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35、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136、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137、对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38、对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等行为的处罚;

139、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140、对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41、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142、对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143、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144、对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45、对不汇缴或逾期不汇缴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146、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147、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148、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149、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50、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51、对中标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152、对测绘项目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153、对外国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或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54、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155、对应送审而未送审,或未按审核要求修改即公开地图等行为的处罚;

156、对未妥善管理、擅自转让或未依法向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157、对未在地图上标注审图号或未送交样本的处罚;

158、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159、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160、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161、对自治区外测绘单位擅自在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62、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以及未依法登记、长期保存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163、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164、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65、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166、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167、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168、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的处罚;

169、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170、对未经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171、对未经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处罚;

172、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继续施工的处罚;

173、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未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处罚;

174、对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用途、扩大用地面积或者改变位置、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予临时建设或者临时用地、擅自延长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的处罚;

175、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176、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177、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178、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179、对违反规定未取得设计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的处罚;

180、对未经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181、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放线开工建设的处罚;

182、对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处罚;

183、对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进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处罚;

184、对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二层以上住宅以及建筑跨度、跨径、高度超出规定范围工程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处罚;

185、对伪造、骗取、涂改、租借、买卖和转让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擅自变更的处罚;

186、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等情形的处罚;

187、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非法使用草原、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188、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189、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和在生态脆弱地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190、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191、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192、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的处罚;

193、对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194、对禁牧期和禁牧区域放牧或者休牧期、轮牧区抢牧、滥牧的处罚;

195、对损毁草原围栏等草原保护设施或者基本草原保护标志的处罚;

196、对在草原上非法组织采挖、收购、贩运发菜、甘草、麻黄草等固沙野生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197、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或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198、对在草原上开展相关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199、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

200、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201、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擅自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或者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等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202、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203、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204、对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205、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处罚;

206、对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

207、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208、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209、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210、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211、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行为的处罚;

212、对擅自开垦林地行为的处罚;

213、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214、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215、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216、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

217、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218、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的处罚;

219、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行为的处罚;

220、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221、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22、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223、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224、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225、对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226、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处罚;

227、对非法为食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228、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处罚;

229、对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件和文件行为的处罚;

230、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行为的处罚;

231、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行为的处罚;

232、对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233、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行为的处罚;

234、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235、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236、对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237、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238、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239、对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240、对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241、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造林,或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除治不力或隐瞒、虚报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242、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的处罚;

243、对在林地及林地周边施工时,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处理木质材料行为的处罚;

244、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245、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引起疫情扩散等行为的处罚;

246、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

247、对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248、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249、对非法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审定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执法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草种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级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6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级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6号)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建部令第9号公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正)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2017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10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9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9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主席令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2015年修订)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住建部令第9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2号修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0号公布)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7号令)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自然资源部第23号令)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6号)

《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6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10年自治区政府令第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2015年修订)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93号)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改)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2017国务院令 第687号修订)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1989年第4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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