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03/2017-59462 | 发文时间 | 2017-12-05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教育体育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原州区教育局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 ||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一般分筹设申请和正式申请两个阶段。
一、申请筹设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在农村申办的由乡镇中心小学审核签章后再上报教育局):
1、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同时提供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等材料;联合举办的,需提交合作协议等材料。
3、办学场地证明。办学场所的楼层不得高于四层,自有办学场地的需提交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租赁协议。自有场地和租赁场地的都应提供公安消防和房屋质检部门的安全合格证明。
4、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当面说明理由。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校(园)长的资格证明。拟任校(园)长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7)章程修改程序。
(8)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9)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律条款等。
5、董(理)事长及董(理)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拟聘教师资格证、学历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9、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的方式、数额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1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以上3、4、5、6、7、8、9、10项要求的材料。
三、审批
在每年年检中经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现场查看办学条件后,下发正式批复文件,上报教育厅备案,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原州区教育局填写发给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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