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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1001/2017-21874 发文时间 2017-04-01
发布机构 原州区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原州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原州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原政办发〔2017〕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原州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原州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地震应急组织体系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1)抢险救援工作组

  (2)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组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

  (4)基础设施保障工作组

  (5)社会动员工作组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组

  (7)治安保卫工作组

  (8)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工作组

  (9)宣传报道工作组

  2.2 乡(镇)应急组织体系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3.2分级标准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预警行动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启动

  4.4响应措施

  4.5现场处置

  4.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7社会动员

  4.8响应终止

  5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5.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5.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指挥平台保障

  6.3物资与资金保障

  6.4避难场所保障

  6.5基础设施保障

  7恢复重建

  7.1善后处置

  7.2总结评估

  7.3恢复重建规划与实施

  8日常管理

  8.1宣教培训

  8.2预案演练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8.4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8.5责任与奖励

  9附则

  9.1预案解释

  9.2以上、以下的含义

  9.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固原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原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原州区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及地震谣言和毗邻地区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动各方力量,迅速处置本辖区内地震灾害事件。区人民政府是应对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主体和应对辖区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 组织体系

  2.1 区地震应急组织体系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委分管领导、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区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办、政府办、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宣传部、发改局、工业和商务局、教育局、文体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水务局、农牧局、文体局、卫计局、林业局、地震局、安监局、粮食局、统计局、综合执法局、团区委、三营供电局、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中石油原州区经销部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和灾区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组织实施原州区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领导、部署、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震级,确定应急响应规模,指挥各成员单位及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区委、政府上报灾情和震情发展趋势;视灾情建议区人民政府向固原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紧急救援请求;领导或指导乡(镇) 抗震救灾工作;承担区政府和固原市、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震局,区委办、政府办、民政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办指挥部会议;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收集、汇总、上报震情、灾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负责起草、发送指挥部文件、简报;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应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区政府办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区地震局履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职责。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社会动员、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9个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和主要职责为:

  (1)抢险救援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参加单位及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救援力量。制订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协调派遣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接洽、安排国内外派遣的紧急救援队伍;协调现场各救援队伍之间的衔接和配合,确保现场救援行动有序有效开展。

  公安局原州分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民兵应急分队:负责灾区人员搜救工作。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千斤顶、生命探测仪、剪扩钳、救援顶杆、动力切割机等便携式救援装备,迅速赶赴灾区搜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人员,清理灾区现场,协助转移受灾群众。

  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 负责大型救援装备的组织调运及配合做好灾区人员搜救工作。组织调运吊车、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大型救援装备。

  区文体局:负责旅游和涉外救援处置工作。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做好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地震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处于灾区的境外旅游团队人员的安置;处理抗震救灾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协调安排境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保障。

  团区委:负责组织和统筹安排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

  (2)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参加单位及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调运固原市、原州区及周边地区代储和自储的帐篷、棉被褥、衣服、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送往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申请、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和资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受、分配社会资金物资;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临时场所发放生活用品;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区发改局、工业和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负责组织调运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消费品的市场供应。加强商务部日常生活必需品的监测监管力度,准确掌握日常库存商品,保证突发事件发生后重要商品的正常供应;负责协调调运粮食及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在校师生的抢救、临时安置和复课等工作。

  区民族宗教局:负责灾区少数民族生活用品的监管,协助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和管理救灾资金。做好区本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工作;向自治区财政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负责落实满足基本需要的安置场所。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提供临时安置场所,根据需要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解决供水、移动厕所等配套设施。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卫计局

  参加单位及职责:

  区卫计局(区人民医院、区疾控中心):负责灾区受伤群众医疗救治、服务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救援;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灾区学校、灾民安置场所的消毒工作;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开展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宣传。

  区农牧局:联合有关部门做好生物疫情防疫、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

  区水务局:会同市质监局、食药局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确保灾民饮水、食品和药品安全。

  (4)基础设施保障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参加单位及职责:

  区发改局:协调基础设施抢修及装备的调运工作。

  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会同市城建局负责迅速组织救灾人员,对供热、供排水等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恢复。

  负责灾区交通保障工作。组织对被毁公路、桥梁、隧道和相关设施的抢修恢复,确保灾区交通畅通;协调交通工具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

  区文体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组织抢险人员做好广播电视及各自通信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

  三营供电局:负责电力保障和供应。出动抢险救援队抢修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保障应急工作和灾区电力供应。

  (5)社会动员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参加单位及职责:

  区政府办、民政局:负责救灾援助的统一管理。视灾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呼吁社会提供紧急援助;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广泛动员群众,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灾民。

  团区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科学管理、有序引导,充分发挥各类救援力量的作用。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地震局

  参加单位及职责:

  区地震局:负责收集和汇总震情信息。配合自治区地震局、固原市地震局、固原地震台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监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地震趋势判定,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区发改局:负责和有关部门督导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加强监控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区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险情的排查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灾区影像、现状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根据救灾需求制作专题地图;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调查;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

  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协助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负责对灾区环境质量的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水质污染、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监测,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防止灾害扩展。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地震次生水利灾害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对出现险情的水利设施进行抢修和除险加固;对地震造成的堰塞湖进行严密监视,并提出处置方案。

  区安监局:指导灾区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和紧急处置工作。

  人武部、消防大队、区林业局、中石油公司原州区经销部:负责灾区防火救火和防化工作。在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协调调集防化部队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参与危房排险和执行特殊救援任务。

  (7)治安保卫工作组

  牵头单位:原州区公安分局

  参加单位及职责:

  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抢救埋压的重要设备、物品、档案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或转移。

  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值勤和指挥引导,实施交通管制,限制非灾区和非救灾人员、车辆进入灾区;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区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地震局、民政局

  参加单位及职责:

  区地震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国土局:负责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环境影响程度、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分析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了解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开展灾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组织召开地震灾害损失评定会议,向区政府提交评估结果。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灾区基础统计数据,做好灾后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协助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有关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负责调查评估核报地质、交通和乡镇建设、工矿、商贸、农牧、林业、水利、教育、卫生、地震、气象、广电、通信、电力、石油等行业和企业灾害损失情况。

  各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9)宣传报道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部署、组织和落实地震应急期间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受权发布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审核抗震救灾新闻通稿,加强媒体管理,按规定组织安排境内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高度重视舆情收集分析,及时正确引导舆论。

  区地震局、文体局、政府信息中心: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活动。

  2.2 乡(镇)应急组织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比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模式成立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乡(镇)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区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及邻近市、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向区委、政府和区抗震指挥部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和宏观观测点加强震情跟踪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上报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核实结果。根据自治区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2分级标准

  报告区委、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地震灾害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序、可控性的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地震灾害事件的级别。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原州区

  境 内        特殊情况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特别严重经济损失        M≥7.0级        在人口稀疏且远离重大生命线工程地区发生的地震,在地震灾害等级初判时可知适当降低灾害等级。

  重大地震

  灾 害        50—299人        严重经济损 失        6.0级≤M≤6.9级

  较大地震

  灾 害        10—49人        较重经济损 失        5.0级≤M≤5.9级

  一般地震

  灾 害        10人以下        一定经济损 失        4.5级≤M≤4.9级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类:

  中期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短期预警,“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临震预警,“地震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确定;区内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一定方式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宁夏地震局及市地震局报告。

  3.4预警行动

  (1)中期预警行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有重点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2)短期预警行动

  地震局配合市地震局和固原地震台,加强对全区特别是地震重点危险区的震情跟踪监视,依据震情发展变化,及时提出短期预测意见,报告区政府,区政府决策发布地震短期预警。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短期预警区所在县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

  (3)临震预警行动

  地震局配合市地震局和固原地震台,强化对地震短期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依据震情发展变化,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区政府。区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警,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临震预警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

  原州区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根据宁夏地震局地震初步测定结果,地震局在30分钟内及时将初步测定的地震参数报区委办、政府办,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府应急办。发生4.5级以上地震,同时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震后30分钟向区委、政府报告灾情损失,并抄送市民政局、地震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按区政府要求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公安、安监、交通、水务、教育、 卫计、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区委、政府,并抄送民政局和地震局。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民政局及时汇总灾情等情况,报区委、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宣传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政府办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外事办公室并抄送民政局、地震局。接到报告的部门按照规定向市、自治区有关部门上报。

  (3)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地震灾害发生后,政府办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地震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工作人员;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区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均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联络员。

  4.2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地震灾害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1)Ⅰ级响应

  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全体或部分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区政府提出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区政府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并向有关单位发布。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区政府组织有关乡(镇)、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区政府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自治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实施自治区、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原州区指导应急处置。

  (2)Ⅱ级响应

  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全体或部分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区政府提出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区政府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有关单位发布。

  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区政府组织有关乡(镇)、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区政府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自治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实施自治区、国家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原州区指导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和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有关单位发布。

  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持下,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有关县(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区政府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害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地震灾害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和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

  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持下,灾区所在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必要时,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给予一定支持。

  4.4响应措施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立即主持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在常规通讯中断的情况下,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自行到区应急指挥部参加会议),听取指挥部办公室震情、灾情初步通报;适时向社会公告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成员单位下达地震应急指令,要求迅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自动开展先期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积极与国务院、自治区、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联系,做好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向国务院、自治区、市提出需支援的具体事项。

  重大地震灾害: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立即主持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在常规通讯中断的情况下,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自行到区应急指挥部参加会议),听取指挥部办公室震情、灾情初步通报;适时向社会公告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成员单位下达地震应急指令,要求迅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自动开展先期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积极与自治区、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联系,做好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向自治区、市提出需支援的具体事项。

  较大地震灾害: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立即主持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在常规通讯中断的情况下,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自行到区应急指挥部参加会议),根据受灾范围、程度确定应急规模;部署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向成员单位和灾区下达地震应急指令,要求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迅速投入抗震救灾; 适时向社会公告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在本区救援力量和救援物资可能不能满足抗震救灾需要时,及早请求自治区、市有关部门提供具体的紧急支持事项。

  一般地震灾害: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立即主持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在常规通讯中断的情况下,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自行到区应急指挥部参加会议),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和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调运救灾物资装备,必要时请求自治区、市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特别重大地震、重大地震灾害: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根据收集到资料初步通报震情、灾情;了解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区委、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向成员单位传达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指令,要求各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负责起草、发送指挥部文件、简报和值守应急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组织及时收集、汇总、上报震情、灾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配合灾区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负责起草、发送指挥部文件、简报。

  一般地震灾害:及时收集、汇总、上报震情、灾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指导、协助乡(镇)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负责起草、发送指挥部文件、简报。

  (3)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特别重大地震、重大地震、较大地震、一般地震灾害:成员单位接到地震应急指令后,迅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自动开展先期工作,并积极与自治区、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联系,做好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协助地震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进行搜救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安置受灾群众、抢修基础设施、现场监测、防御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涉外事务管理、灾害调查与评估等工作。

  4.5现场处置

  由地震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配合或组织设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赶赴灾区抢救被掩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同时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组派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设立救护场所,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护送,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各类救灾物资,搭建活动板房、简易房、移动厕所等,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灾区在校师生的临时安置和复课等工作。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协调应急电力、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重要场所的警戒,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救援行动。

  (9)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深入灾区开展地震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地震突发事件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地震突发事件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地震突发事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震震情,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等灾情情况,抗震救灾进展情况,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次生、衍生灾害监测和预警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社会动员

  (1)区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区)、乡(镇)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害发生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地震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响应终止

  在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5.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其它地区发生的地震在我区有强震感并有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地震局积极配合市地震局收集震情与震情趋势判断意见,适时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督导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新闻报道及信息发布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

  5.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我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地震局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政府,视情组织专家分析传言起因。政府办做好新闻报道及信息发布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区政府要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5.3邻市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区但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地震局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固部队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力量。

  6.2指挥平台保障

  地震局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保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及时准确有效指挥。

  6.3物资与资金保障

  民政、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震减灾专项资金,负责落实和管理救灾资金。地震灾害发生后,做好区本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工作;向自治区、市财政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4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5基础设施保障

  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畅通。

  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和应急电力准备,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分局、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等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恢复重建

  7.1善后处置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震灾害发生地乡(镇)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总结评估

  (1)特大、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应急委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及较大以下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地震灾害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震灾害发生地乡(镇)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地震灾害专项工作报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地震灾害发生地乡(镇)提交的处置地震灾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区政府,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3恢复重建规划与实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依据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组织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和地震发生地乡(镇)在充分征求意见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自治区、市有关部门。

  发改局、财政局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积极争取国务院和自治区、市政府的资金支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做好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规划、用地、建设施工等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简化手续,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和服务。

  8日常管理

  8.1宣教培训

  应急办、地震局、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做好地震灾害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8.2预案演练

  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预案批准后,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根据本预案要求及时修订本乡(镇)地震应急预案,报应急办、地震局备案。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尽快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报应急办、地震局备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就抢救压埋人员、紧急医疗救护、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报送灾情信息等制定地震应急处置方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8.4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地震局会同政府应急办、发改、民政、安监等部门,共同做好全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要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及其有关单位、重要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地震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社会动员机制、技术体系、队伍、物资装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法制及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和科普宣传教育情况等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

  8.5责任与奖励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原州地震局负责解释。

  9.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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