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01/2017-21876 | 发文时间 | 2017-04-01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政府办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原州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原政办发〔2017〕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原州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原州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加强本区金融安全工作,防范、化解金融突发事件,明确各部门处置金融风险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区金融稳定,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固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领域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2)因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计算机系统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情况,造成系统性故障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等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5)因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6)因对金融业、金融机构等进行负面失实报道,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7)发生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有效应对。
提高全社会尤其是金融系统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的意识,完善预警和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做好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思想和组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种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应对高效、有序。
(2)统一协调,科学决策
在区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整合本区相关部门、机构的资源,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建立良好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掌握信息、制定预案、整合力量、开展应急工作。
(3)明确责任,分级处理
各金融机构是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同行业的金融突发事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相应部门、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逐级报自治区政府,在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处置;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由区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处置,并同时上报区政府和上级行。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接受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各部门之间注重协调配合,确保社会稳定。
(4)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本预案是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总纲。相应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逐步制定覆盖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各个层面和环节的预警系统及子预案,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最终形成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完整体系。
2组织体系
2.1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下设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区委和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副区长
副总指挥:政府办主任
成 员:宣传部、法 院、检察院、公安分局、法制办、财政局、固原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一、二分局、人民银行固原支行、建设银行固原支行、工商银行固原支行、农业银行固原支行、邮储银行固原支行、宁夏银行固原支行、石嘴山银行固原支行、固原农村商业银行、宁夏原州津汇村镇银行、中国人保财险固原支公司、中国人寿固原支公司。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4-2643736。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金融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区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乡镇对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区委和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并在区、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3专家组
区财政局(本预案涉及的责任主体单位)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区相关单位(本预案涉及责任单位),各乡镇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区委和政府和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3.2分级标准
报告区委和政府和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金融突发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其中分级标准为:
1.一般事件级别。
本区某一金融机构局部出现,该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的;其他需要按照一般事件级别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较大事件级别。
发生在某一金融机构且小范围跨系统扩大的,区政府能单独应对,不需要上级政府进行跨地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人民银行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较大事件级别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重大事件级别。
在全区发生,但末形成跨县、市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在本全区,涉及多个金融行业,在区政府协调下能够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对区内多个乡、镇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所涉及的乡、镇政府或金融机构不能单独应对,需跨乡、镇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重大事件级别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特别重大事件级别。
由本区发生已经或将要影响到周边县、市或多个金融行业的金融突发事件;由本区发生已经出现或将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到本区的对多个县、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相关单位(本预案涉及责任单位)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及时报告区、市应急委。
3.4 预警行动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区应急委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委和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自治区应急委和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相关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委办公室、政府应急办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区人民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乡镇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 先期处置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乡镇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及事发地乡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市应急办,由区、市应急委启动相应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相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各乡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1)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后,所涉及金融机构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后将情况上报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人民银行备案。
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后,由所涉及金融机构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并报请区应急委、人民银行进行处置。区政府负责对相关部门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区域的社会稳定。
II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迅速了解情况,报请市应急委启动本级响应,各相关单位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指挥开展本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后,区应急委召开紧急成员会议,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将相关情况在1小时内上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委,请求启动区、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区、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区委宣传部:协助相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安排采访,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金融突发事件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根据区应急委的安排,适时对外发布信息。
区人民法院:指导区人民法庭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保护受害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案件影响程度,提升管辖级别,有效打击犯罪分子,采取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加强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
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区检察机关依法查处金融突发事件中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视案件情况提前介入,严厉打击破坏经济金融秩序的不法行为;积极指导金融系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区公安分局: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员,查处犯罪行为,查封财产,追缴赃物;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及时向外发布公告,稳定群众情绪,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和治安事件,保障金融单位正常业务经营和员工人身生命财产安全。
区法制办:负责召集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研究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财政局:承担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根据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委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决策、措施,积极筹措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件的处置,并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固原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一、二分局: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在金融突发事件中,积极与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协调配合,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加强对媒体和广告代理商的监管,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人民银行固原支行:负责组织制订本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当区内金融机构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指导本系统和相关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对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区应急委启动本预案。
固原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制订本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
各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制订本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报监管部门备案;及时向上级单位和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的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时,各金融机构按区应急委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4.5 现场处置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及时上报事件情况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必要时,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金融突发事件以区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金融突发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终止
应对特大、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自治区、固原市应急委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应对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区应急办提出建议,由区应急委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保障
各相关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5.2文电运转保障
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5.3技术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相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要害岗位,至少要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5.4安全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5.5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各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本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5.6 经费保障
强化落实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制度,保证应对处置需要。
6 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按分级响应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内容包括;
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评估与总结
(1)金融突发事件善后处置结束后,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由区财政局、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参与进行调查评估。
(2)金融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所涉及的金融机构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区金融突发指挥部办公室。
(3)区金融突发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区应急委,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区金融突发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做好金融突发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区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区财政局制定,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乡镇及其相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区应急委和区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区财政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相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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