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21014/2026-00074 | 发文时间 | 2025-11-05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卫生健康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原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原州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固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统筹抓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和经济社会发展。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区卫生健康系统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开展有效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按照“早、小、严、实”原则,快速处置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4)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5)密切配合,科学防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依靠社会力量。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合作,信息、资源共享,科学防治。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现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各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4)霍乱在一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
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县域以内。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县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同一集体单位或学校,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流脑、出血热累计发病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流感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5)一周内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10)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肺鼠疫在县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于法定报告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疫情,可参照传播途径、发病水平类似的乙、丙类传染病分级标准进行定级。
第二章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区卫生健康局成立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应急队
伍。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卫健系统应急队伍立即进入战时工作状态。在卫健局领导的指挥下,统一协调调度中心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积极开展应急工作。
组长:张旭明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组长:丁玉明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胡明明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黄玉鑫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
成 员:张继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万欣龙 区人民医院院长
谢 强 区卫生健康局综合办公室主任
李 财 区卫生健康局健康教育办公室主任
张 赟 区卫生健康局卫生业务办公室主任
马利兵 三营中心卫生院院长
武海涛 张易中心卫生院院长
谢 韬寨科中心卫生院院长
海婷婷 开城镇卫生院院长
李慧铭 官厅镇卫生院院长
李卫兵 头营镇卫生院院长
王 凯黄铎堡镇卫生院院长
赵晓龙 彭堡镇卫生院院长
周玉文 中河乡卫生院院长
海高峰河川乡卫生院院长
王 鹏 炭山乡卫生院院长
杨淑云 宋家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曹传昕 和平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李云霞 文化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朱 江 固原康泰医院院长
杨德福 固原中山医院院长
程 鹏 固原福利医院院长
张永玲 固原康济医院院长
李 征 固原乾祯医院院长
杨 义 固原六盘山医院院长
景 俊 固原舒康口腔医院院长
王光虎 固原恒正医院院长
马凤琴 固原德晟医院院长
杨永刚 固原爱尔眼科医院院长
黄晓莲 固原美年大健康医院院长
沈木丽 固原万康医院院长
高治成 固原佑民医院院长
邵紫婷 固原京泰医院院长
何朝辉宁夏复新康复医院院长
职 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指挥和统筹安排,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制订应急队伍演练方案,参与演练的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价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局,由黄玉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2.2应急协调与指挥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领导小组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政府、区卫健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随时听从统一指挥,无条件服从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消毒处理、健康教育等应急处理工作。
2.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组
2.3.1流行病学调查组
组 长:黄玉鑫
副组长:张继国
成 员:杨志敏李明珠 马天宝 胡伟余晓霞 马相龙 马 宝 马 苹孙慧慧
职 责: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及防控技术指导,协助标本采样、疫区处理。
2.3.2监测检验组
组 长:胡明明
副组长:万欣龙
成 员:山 坡 杨文弟 杨廷成 赵淑彩 王建业
马 莉 康 佳 赵东玲 高翻云 徐 敏
职 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检验采样所需试剂、器械的准备,病例标本的采集,病原学、血清学鉴定及有关致病因子的检验或样品送检等。
2.3.3消杀组
组 长:黄玉鑫
副组长:张晓平
成 员: 尉 勇 何俊孝 丁 荣 杨 丽 闫忠波周海龙 谢雯雯
职 责:负责开展对疫点、疫区的消毒消杀和技术指导。
2.3.4医疗救治组
组长:万欣龙
副组长:马建西
成 员:任志荣 罗春花 杜 军 何守军 李 武
柴继勇 连瑞军 龙海波 牛世雄 习国峰
张 平 董立权 夏 静 单晓荣 闫 静
陈保卫
职 责:负责组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专家组(专家组名单见附件1),实施人员救治、转运、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
2.3.5健康教育组
组长:丁玉明
副组长:李财
成 员:路金毅 何 静 晏国成 王耀芳 张 诚
南 艳
职 责: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报告,收集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信息(文字、图片、录像资料),并进行分析和汇总、按规定及时进行上报和反馈等;开展相关工作宣传报道;开展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心理救援等工作。
2.3.6卫生监督组
组 长:黄玉鑫
副组长:罗永亮
成 员:余有祥 高璟 杨继成 段淑芹 马莉
张 董 沈 沛 郭杜娟 喇咏梅
职 责: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对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的卫生监督检查。
2.3.7后勤保障组
组 长:丁玉明
副组长:谢强
成 员:马小艳沈媛伟 杨 雪 倪巧梅 王海峰
苏晓霞田丽 张海霞王平 王明星 王红成 李建菊
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置的车辆、药品、防护物资等储备、调度和保障供应等。
2.4 应急处理职责
2.4.1卫生健康局职责: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救治;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新发现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事故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过程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2.4.2各级医疗机构职责:负责开通绿色通道,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采取隔离措施;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院内感染发生;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对群体性不明原因和新发现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2.4.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计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上级疾控中心上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采集标本进行检测或送上级疾控中心。负责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对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的卫生监督检查;协助区卫生健康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第三章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
建立健全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重点开展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环境监测,以及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日常监测。
3.2风险评估
组织开展日常和应急监测大数据分析。必要时,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联合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综合现实证据、紧迫性、危害性、趋势性、可行性等因素,提出风险沟通、应急准备和防范等对策,明确预警等级和范围。
3.3预警
卫生健康局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4报告
3.4.1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动物疫病控制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行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3.4.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区疾控中心)报告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接到报告后区卫生健康局将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例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结案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根据各级规定启动。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区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区卫生健康局
(1)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疫苗应急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人员培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相应知识、技术标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发布信息与通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授权后,在区委宣传部指导下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 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2医疗卫生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经验交流。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经验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及时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并对标本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送上一级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开展同有关部门技术交流,提高技术能力和水平 。
(5)开展技术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技术培训。
(6)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7)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8)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4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街道)应根据其他乡镇(街道)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乡镇(街道)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工作。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对应突发事件的级别,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4.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决定在自治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本区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4.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政府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国家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4.5善后工作
4.5.1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
4.5.2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其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验及改进建议。总结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科室,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
5.2技术保障
5.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组。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组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5.2.2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常备的机动队伍。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加强管理与培训。随时能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
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区卫生健康局将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常备队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5.3.3医疗救治网络。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综合医院为急救救援中心、卫生院为急救站的医疗救治体系,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
5.3.4后勤保障
区疾控中心、医疗卫生机构等部门要根据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学制定储备计划。各种药品、疫苗、试剂、防护用品等要及时更新;各种器械、设备要经常调试,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及时有效。
5.3.4.1物资储备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3.4.2经费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会商区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卫生事件所
需经费。
5.3.4.3通信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会商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5.3.4.4宣传教育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更新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第七章 附则
(1)本预案的解释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并报区卫健局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
原州区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专家组
组长:万欣龙 区人民医院院长
副组长:张继国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马建西 区人民医院副院长
成 员:任志荣 区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
刘 瑞 区人民医院公共卫生科科长
杜 军 区人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
何守军 区人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
李 武 区人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副主任医师
柴继勇 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
连瑞军 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
龙海波 区人民医院急诊科主治医师
牛世雄 区人民医院ICU副主任医师
习国峰 区人民医院ICU主治医师
张 平 区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医师
董立权 区人民医院感染科副主任医师
夏 静 区人民医院院感科科长
单晓荣 区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主治医师
闫 静 区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医师
陈保卫 区人民医院儿科主任医师
罗春花 区人民医院产科主任医师
张晓平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卫副主任医师
杨志敏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李明珠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卫副主任医师
翟晓明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卫副主任医师
余晓霞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卫副主任医师王耀芳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护师
杨继成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管理副主任医师
余有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卫副主任医师
胡 伟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卫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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