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400023/2025-00047 | 发文时间 | 2025-07-24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大葱) | ||
2025年6月27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商行经营的大葱农药残留噻虫嗪超标。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固原市经济开发区铭铭水果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7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编号为No:GJ2025-05-0589的《检验报告》,其内容显示我辖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铭铭水果商行经营的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商行正在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经调查,商行从“固原市原州区买静商行”进货,购进时索取了购进票据。
本局认为,涉案产品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需要通过技术检测才能确定,当事人作为农产品销售者是无法判断的,当事人对该批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不知情。当事人在购进产品过程中,索取了购进票据未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及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凭证,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的规定,故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排查,本批次被抽样检验的大葱,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从固原市原州区买静商行购进,共购进大葱总斤数23kg,购进价格1.6元/公斤,抽检了6.1kg,零售了16.9kg,截止接收到报告前,已全部销完。当事人并不知道购进的该批次大葱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针对抽检出大葱农药残留噻虫嗪超标的行为,我局要求该商行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把进货查验关,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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