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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640400023/2025-00059 发文时间 2025-08-28
发布机构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胡麻油)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胡麻油)

2025626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油坊生产经营的胡麻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沁香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胡麻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625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编号为No:25210514的《检验报告》,其内容显示我辖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沁香油坊生产经营的胡麻油(生产日期:2025-05-19),经抽样检验,胡麻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6日将检测报告送至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沁香油坊,该店负责人马武表示申请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复检;根据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沁香油坊生产的胡麻油(生产日期:2025-05-19)实施复检抽样检测报告No食复2025-07-0004(GZJ25640000824932145),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5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该油坊正在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经调查,该店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该批次胡麻油原料是2025年2月15日从宁夏聚宇信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该店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购进该原料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进货票据、营业执照、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的规定,故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排查,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是因为在油脂贮存过程中温度过高,发生光氧化反应所导致。当事人表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在生产胡麻油时严格控制生产环节,改进生产工艺,抓好日常产品自检,保障食品安全。

针对抽检出胡麻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的行为,我局要求该油坊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把进货查验关,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严格控制生产环节,做好成品油的贮存及运输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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