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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23/2026-00008 发文时间 2026-02-04
发布机构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软香酥)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软香酥)


2025年9月1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软香酥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GB 7099-2015)要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宁夏湖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9月15日,我局收到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委托宁夏国测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吴忠市红寺堡区好润家生活超市经营的软香酥(草莓味)(油炸类糕点)的《检验报告》(编号No:JBG25SP1289),该软香酥(草莓味)(油炸类糕点)的规格型号为500克/盒,生产日期为2025-06-17。该软香酥于2025年8月13日经宁夏国测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样并经后面检验,检验结论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GB 7099-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6日将检测报告(No: JBG25SP128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ZC-2025-152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到宁夏湖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放弃复检。并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软香酥(草莓味)(油炸类糕点)(规格型号:500克/盒、生产日期:2025-06-17)。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软香酥(草莓味)(油炸类糕点)(规格型号:500克/盒,生产日期:2025-06-17)经宁夏国测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实测数值为0.8克/100克,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25克/100克,不符合该标准。

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软香酥(草莓味)(油炸类糕点)(规格型号:500克/盒、生产日期:2025-06-17)共计20箱(10盒/箱),销售价格为每箱60元,故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软香酥货值金额为20×60=1200元;已销售1箱,召回19箱,违法所得为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销售记录、召回情况说明、退货登记台账等证据材料;主动进行召回,积极排查产生问题的原因;自该产品抽检后,也未收到该产品相关投诉,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已销售的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危害。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本局案审讨论,对本案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人民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本批次被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软香酥是因为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流程未严格把控、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原因排查,制定整改措施,积极整改。当事人表示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一是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是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三是加强产品质量检测,确保每一批产品都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是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针对抽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GB 7099-2015)要求的行为,我局要求该企业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把进货查验关、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严格控制生产环节,保障食品安全。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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