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421020/2025-00020 | 发文时间 | 2025-08-26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处罚决定书(单位) |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原)应急罚〔2025〕基础01号
被处罚单位: 固原磊鑫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寨科乡北埫村 邮政编码: 756000
法 定 代 表 人(负责人): 王海龙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事实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记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函》(宁非煤安全监察八 督〔2025〕0 0 04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宁非煤安全监察八 移 〔 2025〕000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原)非煤责 改〔 2025〕018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原非煤现决〔 2025〕018号);事实二: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2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一、非煤矿山安全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大事故隐患)2.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 1000.00( 大写:叁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户名称为: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 ,账 号: 64001600100050010153 ,开户行为: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固原市原州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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