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421020/2025-00021 | 发文时间 | 2025-08-26 |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原)应急罚〔2025〕基础02号
被处罚单位: 固原市瑞冠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田堡村 邮政编码: 756000
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 蒋灵君 职务: 董事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 事实一:2025年6月1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记录》,6月3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函》(宁非煤安全监察执三督〔 2025〕000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宁非煤安全监察执三移〔 2025〕0003号)、2025年6月17日《现场检查记录》,6月18日(原应急检记〔 2025〕03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原非煤责改〔 2025〕035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原非煤现决〔 2025〕035号);事实二:《询问笔录》2份;事实三:《原州区张易镇田堡村建筑用砂矿隐患整改方案》(固瑞建发〔2025〕15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一、非煤矿山安全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大事故隐患)2.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 1000.00( 大写:叁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户名称为: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 ,账 号: 64001600100050010153 ,开户行为:建行宁夏固原市分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固原市原州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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